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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是辽宁省的国家权力机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辽宁省的14个省辖市和辽宁省驻军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辽宁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8月召开,现在是第十届。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召开,由619名代表组成.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根据辽宁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辽宁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辽宁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听取和审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7、改变或撤销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辽宁省
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0、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1、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2、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