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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管理
建立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按以下三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A类保障对象,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
1、重病人员: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Ⅱ型(饮食控制无效者)及并发症、恶性肿瘤、肝硬化、肾透析、肾(肝)移植、白血病、艾滋病、红斑狼疮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大病患者(需二甲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病历资料);
2、重残人员:视力残疾中的一级;听力及语言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或正在住院治疗期的精神病患者;(以上人员均需持有经市残联鉴定并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重点优抚对象;
4、16周岁以下孤儿(因特殊情况未纳入五保对象的);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保障标准180%的低收入家庭中患有重病、重残的人员。
(二)B类保障对象,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子女未成年(18周岁以下)且仍在接受教育的单亲家庭;
3、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指由省招办统一录取的国家计划内非成人类学校学生);
(三)C类保障对象,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因其特殊原因造成临时困难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保障对象。
第三条 分类保障
(一)家庭人均拥有土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农业户
1、低保家庭中患重病、重残人员,本人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差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2、低收入家庭中患重病、重残人员,本人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3、保障对象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享受差额保障的基础上再上浮20%。
4、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丧偶),子女在享受差额保障的基础上再上浮40%;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离异),子女在享受差额保障的基础上再上浮20%。
5、保障对象家庭中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指由省招办统一录取的国家计划内非成人类学校学生),学生本人在差额享受保障的基础上再上浮50%。
(二)家庭人均拥有土地面积在0.3亩以上的农业户
1、低保家庭中患重病、重残人员,本人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差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2、低收入家庭中患重病、重残人员,本人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3、保障对象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享受差额保障的基础上再上浮10%。
4、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丧偶),子女在享受差额保障的基础上再上浮30%;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离异),子女在享受差额保障的基础上再上浮10%。
5、保障对象家庭中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指由省招办统一录取的国家计划内非成人类学校学生),学生本人在差额享受保障的基础上再上浮40%。
第四条 16周岁以下孤儿,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增加200元。第五条 对生活困难的农业户口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艾滋病感染者,人均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第六条 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指由省招办统一录取的国家计划内非成人类学校学生),毕业后6个月内视为抚养人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重新认定享受农村低保;享受低保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每3个月审核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迁移手续的,不予保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