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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户店铺装饰装修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对装饰装修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创造良好购物环境,维护市场内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场地使用协议》和《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指南,凡在本市场经营的乙方(业户、厂商)均应遵守。
第二条:本指南列为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的有效附件。
第二章
装饰装修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市场内部乙方店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乙方店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指南外,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指南所指的装饰装修,是指为使乙方对卖场区的店铺外表和内部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本指南所称店铺,是指乙方已依法获得市场经营使用权的经营场所(包括房间、柜台或场地);
第五条:装饰装修应以不影响市场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妨害其他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为标准,不得擅自改动市场内部设施及管线;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须进行装饰装修的乙方,应提前三天提出《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申请》向甲方申报,由甲方根据市场规划方案,对其设计高度、宽度、色彩、区域风格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经甲方各管理部门审批后,到甲方财务部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 第九条:乙方持经各有关部门审批后的《申请书》到甲方市场运营中心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施工期间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加班;
第十条:装修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在《申请书》外另向甲方领取《动火申请表》,经甲方安管部(消防)审核认可后,于《许可》中注明允许动火。
第四章
装饰装修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未获得《许可》,乙方不得在本店铺内、外从事任何改动、增建和装饰装修,否则,本市场有权停止该单位的施工,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该乙方(装修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单位在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将《许可》悬挂或张贴于明显处,以备有关部门随时监督检查,违者甲方将按无证施工处理;
第十三条:所有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遵照已获批准的申请项目进行,如有更改或增加项目,必须重新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或增加项目的施工,违者,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十四条:乙方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妨害其他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装饰装修设施以不影响市场整体风格和邻近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为准则,不得阻挡顾客视线及人潮流动,不得在通道两侧设立隔断,不得超过市场限高及色彩、风格标准;
第十五条: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内的柱、梁、板、墙、地面、电路、上下管线等,不得擅自触动消防装置或妨碍消防设施的取用。装饰装修工程若涉及市场中央系统(消防设备、电气设施、供暖设施、管道、排水、空调设施等)须经甲方工程部及安管部审批,所有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乙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及其他对自身的不利因素,甲方概不负责。但由此而引起甲方的经济损失或对他方不利因素,甲方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在卖场区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必须是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且严格按装饰装修流程进行施工,否则一律视为违规装饰装修;
第十八条:乙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与甲方的装饰装修设计内容及装饰装修效果图进行,如装饰装修结束后甲方企划部验收的装饰装修效果与其经甲方批准的内容不符,或未按本区域规定的装饰装修标准进行,甲方将按照违规装饰装修处理,责令其自行拆除,扣除相应装饰装修保证金,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乙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因乙方装饰装修操作造成的火、水、电灾害,由乙方(装饰装修单位)负全责;
第二十条:未经许可,禁止将易燃、易爆、带有腐蚀性、毒性的物品带入本市场,装修工程所需有机溶剂、油漆等只允许带进当天装修用量;如有剩余,当天离开时一律带走,不得储存、堆放于本市场;
第二十一条:乙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从公共区域处私自接驳电源或乱拉电线,一经发现将根据市场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装修工程需动明火的,需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向甲方安管部提出动火申请,填写《动火申请表》,经甲方安管部(消防)同意后方可作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动火前、后的安全措施,如因违规而造成事故的,按规定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在本店铺内进行,甲方只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配合,装饰装修单位应保证公共区域的清洁,不得将任何杂物或垃圾堆放在走廊及通道,严禁将油漆、乳胶漆、水泥、沙石及其他废弃材料倾倒在茶水间、洗手间的洗手盆及便池内,如阻塞或污染公共区域,甲方将酌情对其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营业时间内严禁一切可造成严重噪声、粉尘污染、强烈气味的操作,如需使用电锯、电刨、电焊、冲击钻、油漆等,应在非营业时间进行。由装饰装修单位施工所导致市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邻近使用单位设备设施损坏的,均由乙方(装饰装修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装饰装修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队、施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施工人员在装修期间出入,应严格遵守甲方出入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安管人员的检查,特别是夜间施工人员,不得到其施工场地以外的区域活动,上、下楼须按指定通道上、下;
第二十六条:施工时间须在申报时间内,不得自行延长施工时间,届时必须停止施工并离开市场。严禁施工人员在市场内留宿;
第二十七条:如在批准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施工,乙方(装饰装修单位)应到甲方市场部办理延期施工手续,提前递交施工加班申请,在申请报告上注明摊位号、公司名称、事由、加班时间、负责人并附加班人员名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延长施工时间的,甲方有权中止其施工行为,将其清除出场;
第二十八条:甲方各相关部门应随时关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作,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自行清理好装饰装修现场,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到甲方市场部提交《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其隐蔽工程;
第三十一条:甲方接到乙方《验收申请表》后,应及时组织甲方企划部、市场部、工程部、安管部相关部门人员,按《装饰装修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施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安管部、工程部、市场部、企划部在《验收申请表》上签字通过;
第三十三条:乙方持《验收申请表》方可入驻营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自行入驻营业,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其部分或全部装饰装修保证金,并责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