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镇申报评审办法(试行)_浙江省各市园林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16: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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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绿色城镇,参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和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时间和对象

(一)省级园林镇实行申报制度,每年评审一次,全省各建制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镇。

(二)各设区市每年申报的园林镇原则上不超过2个,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设区市视实效可适当增加。

二、申报条件

(一)制定了创建省级园林镇实施方案,镇园林绿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对照《浙江省园林镇标准》组织自查,认为达到了《浙江省园林镇标准》的各项主要条件;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或生态污染的事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镇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含义乌市,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下同)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于评审年的4月份组织专家对申报镇进行实地查看指导,并将查看指导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申报镇根据专家实地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和提升,基本具备条件后,镇人民政府在当年的8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

(一)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镇的园林镇创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园林镇创建工作情况(文字报告和音像片(DVD);其中文字报告不超过4000字,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0分钟);

2.对照《浙江省园林镇标准》逐项指标的自查情况及说明; 3.镇概况,基础设施情况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内独立章节即可)及实施情况的说明,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体现节约型园林的理念;

5.镇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城镇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6.镇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市、县标准的落实、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7.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考核评审程序

(一)实地考评

1.实地考评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通常在9月份完成。专家组由园林绿化、生态市政、村镇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组成。

2.实地考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审查各类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园林镇建设情况。

3.实地考评结束后,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考评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综合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园林镇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审查,通过审查文字报告和DVD音像片,核查实地考评意见、相关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等,对申报镇进行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三)公示和命名

1.综合评审达到标准要求的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在“浙江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10天);

2.公示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命名申报镇为“浙江省园林镇”并授牌,同时将其列入国家园林镇申报预备库。

六、动态管理

(一)对已命名的“浙江省园林镇”实行动态管理,委托设区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园林镇”称号;复查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浙江省园林镇”称号。

(二)对获得“浙江省园林镇”的镇发生严重破坏园林绿化成果或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浙江省园林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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