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_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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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四、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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