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知识(07)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知识
1、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任和对失职、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责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它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法规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公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央《规定》共有五章,十七条。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2)立足教育,着眼防范;(3)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4)谁主管,谁负责;(5)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抓好哪四个主要环节?
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抓好四个主要环节:一是分责任解,把党风廉政建设重大职责落实到每个领导干部。二是健全机制,规范责任考核。三是从严执纪,落实责任追究。四是把责任制工作延伸到基层单位。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
8、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何责任?
答: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9、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答:主要有七个方面责任:(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10、我省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我省责任考核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第三章“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2002年12月5日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做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的实施意见》(粤责任制[2002]1号)。
11、中央《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2)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2)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3)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颁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情况;(4)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5)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情况;(6)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7)群众测评情况。
13、对责任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14、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哪几个等次?考核分哪些步骤?
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好、较好、差3个等次。考核分自我评定、群众测评、党委(党组)意见、上一级党委(党组)审批等4个步骤。
15、如何组织实施责任考核工作?
答:责任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省责任制办按照全面考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地级以上市、省直局以上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责任制的情况。
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考核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1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是什么?
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17、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8、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是哪些?
答:“六个追究重点”是指(1)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3)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了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5)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6)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严惩后果。
19、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责令检查、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责令停职检查;(4)免职重新安排工作;(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20、什么是领导责任?如何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和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3、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答: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者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24、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答: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十条纪律,也称为“干部工作十不准”:(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26、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7、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9、领导班子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何种情况追究集体责任,何种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的责任。
31、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处理?哪些情节要从重处理?
答:有下列情节可以从轻处理:(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3)其他需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
有下列情节要从重处理:(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2)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5)其他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32、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就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就是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都负有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责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总责,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负直接责任,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得不到及时治理的;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都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33、省委、省政府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如何实行领导责任制?
答:扫除“黄、赌、毒”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扫除“黄、赌、毒”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安局长、派出所所长为第二责任人。凡辖区内“黄、赌、毒”活动情况严重,长期未能解决的,要追究市、县(区)有关领导的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其中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4、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