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_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15: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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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规划,并实施2年以上;

(二)对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组织自检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三)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等恶性事件。

三、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8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并

抄报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县城)组织资格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住建厅;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园林城市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直接报省住建厅。

五、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报告;

(三)其他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DVD音像,其中DVD音像时长不超过12分钟);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环境状况以及新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六、评审程序

(一)材料审查

省住建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

(二)实地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考查组确定。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5日内,将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交省住建厅。

申报城市(县城)至少应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2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评审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根据《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创建申报材料》、DVD音像片、《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资料,对申报城市(县城)进行综合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四)公示

对综合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城市(县城),将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五)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省住建厅对审核通过的城市(县城)进行命名通报,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一)对已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行复查制。每三年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二)获得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满2年,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省住建厅向住建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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