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定_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13: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民爆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ICS 35.240.01 L 67 备案号:XXX-XX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530—2008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程

The rules of the whole proce of civil explosives information collecting 2008-03-28 发布 2008-04-28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530—2008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信息采集的内容......................................................................................................................................................2 5 信息采集的流程......................................................................................................................................................2 6 信息采集的保障......................................................................................................................................................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监管业务信息项...........................................................................................................4 DB11/T 530—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安丹灵民爆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权、张新宁、谷宝峰、周卫东、郭惠溪、王志、舒为群、刘琮。本标准于2008年3月首次发布。DB11/T 530—2008 III 引 言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牵头组织开

展了“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程”的编写工作。编写组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和北京

安丹灵民爆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组成。

本标准为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精确掌握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信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而制定。

DB11/T 530—2008 1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的信息采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A 688—2007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数据项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6 年 第1 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简称民爆物品。3.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unit of civil explosives 指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相关的组织,简称涉爆单位。3.3 爆破作业人员 operater of exploding 指与民爆物品作业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等人员的总称,简称

涉爆人员。3.4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 civil explosives information system 指利用物品标识、计算机、网络、信息交换等技术,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流

向、流量信息进行采集,并实现对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管理和对民用爆炸物品全程跟踪和管理的系统,简称民爆信息系统。3.5 流向信息采集 collect the whole proce information 指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信息,涉爆单位、涉爆人员信息,民爆物品

运输证、购买证(简称两证)信息及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的录入、传输、汇总的过程。3.6 信息采集器collecter of information 指适用于爆炸物品生产线、储存仓库的防爆型识别码信息采集设备。DB11/T 530—2008 2 3.7 信息储存卡 information card 指具有存储、传送民爆物品流向信息功能的载体。依据其使用主体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人员卡。3.8 加锁lock 指管理部门停止涉爆单位民爆物品电子购买证、运输证开具权限的活动。3.9 被锁locked 指涉爆单位被民爆信息系统自动停止民爆物品电子购买证、运输证开具权限的状态。3.10 解锁unlock 指管理部门恢复涉爆单位民爆物品电子购买证、运输证开具权限的活动。4 信息采集的内容

依据采集信息的主体不同,将信息分为管理部门采集的信息、涉爆单位采集的信息。4.1 管理部门采集的信息

管理部门采集涉爆单位信息、涉爆人员信息、民爆物品两证信息、安全监管业务信息。涉爆单位

信息、涉爆人员信息、民爆物品两证信息内容详见GA 688—2007 中的数据项名称,安全监管业务信息

内容详见附录A 中的信息项。4.2 涉爆单位采集的信息

涉爆单位依据业务不同,分别采集民爆物品在生产、生产入库、销售出库、购买入库、领取发放

中的识别码信息。5 信息采集的流程

5.1 管理部门信息采集流程

按照GA 688—2007 中数据项名称和附录A 中的信息项逐一进行录入。5.2 生产单位的生产信息采集流程

5.2.1 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民爆物品的类别、包装规格、数量打印盒、箱、袋识别码,并将相应识别码

等信息下载至生产线的信息采集器中。

5.2.2 生产单位应将当天待粘贴的雷管盒识别码送至打号工位;将当天待粘贴的炸药、起爆器材箱

(袋)识别码送至装箱工位。

5.2.3 雷管打号工位根据盒识别码打印雷管发编号,将盒识别码放进对应雷管盒,在生产线各工位传

递中,雷管的盒识别码不得与对应的雷管盒分离。

5.2.4 雷管包装工位在雷管盒上牢固、平整粘贴对应的盒识别码;如封蜡包装雷管盒,雷管盒包装纸

要适量均匀涂蜡,粘贴识别码不浸蜡。雷管装箱前,用生产线信息采集器逐盒录入盒识别码信息,每录入一盒识别码信息后将该盒放入雷管箱中。

5.2.5 装箱(袋)工位在箱体上相对两面、平整、牢固粘贴雷管、炸药等箱识别码;或在袋外牢固悬

挂袋识别码,同时在袋内再放同一袋识别码。雷管、炸药等箱(袋)识别码统称民爆物品箱(袋)识 别码。

5.2.6 生产单位要将生产线信息采集器采集到的当天生产信息上报至生产单位的民爆信息系统,并上

报至市级管理部门。

5.3 储存单位的入库信息采集流程 5.3.1 生产入库信息采集流程

5.3.1.1 保管员用仓库信息采集器逐一录入需入库民爆物品的箱(袋)识别码信息。DB11/T 530—2008 3 5.3.1.2 保管员在完成民爆物品入库录入后,要对录入品种、箱(袋)数与实际物品进行核对,无误

后进行入库结束操作。核对不符,保管员要立即向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如实汇报后方可按操

作规范要求完成入库。

5.3.1.3 生产单位要定期将入库信息上报至本单位的民爆信息系统,并上报至区县级管理部门。

5.3.2 购买单位入库信息采集流程

5.3.2.1 购买单位将民爆物品运至仓库后,保管员要将载有本次购买信息的信息存储卡(单位卡)插

入仓库信息采集器上读取数据。

5.3.2.2 完成5.3.1.1、5.3.1.2 操作步骤。

5.3.2.3 购买单位要定期将入库信息上报至区县级管理部门。5.4 购买单位的购买信息采集流程

5.4.1 购买单位填写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签署同意意见。5.4.2 购买单位持信息储存卡(单位卡)和申请表到管理部门开具纸质和电子两证。5.4.3 购买单位持纸质两证和已载有电子两证信息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到供货单位。5.4.4 供货单位在其民爆信息系统上读取购买单位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电子两证信息,并与纸质

两证进行审验、核对。

5.4.5 核对不符,供货单位要上报开证管理部门处理。

5.4.6 核对无误,供货单位开具纸质出库传票,实际购买数≤购买证上准购数,并在购买单位的信息

储存卡(单位卡)中载入电子出库传票。

5.4.7 购买单位持供货单位开具的纸质出库传票和载有电子出库传票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到仓库 提货。

5.5 储存单位的出库信息采集流程

5.5.1 保管员用仓库信息采集器读取购买单位信息储存卡(单位卡)的电子出库传票,并与纸质出库

传票进行审验、核对。

5.5.2 核对不符,保管员要上报开票部门处理。

5.5.3 核对无误,保管员用仓库信息采集器录入出库民爆物品箱(袋)识别码信息。5.5.4 保管员在录入结束后,要将本次出库信息载入购买单位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5.5.5 储存单位定期将出库信息上报至区县级管理部门。5.6 储存单位的发放信息采集流程

5.6.1 保管员核对爆破员本人与信息储存卡(人员卡)内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发放操作。5.6.2 保管员用仓库信息采集器录入需发放民爆物品的箱(袋)识别码信息。雷管发放还需用仓库信

息采集器逐一录入雷管箱内的所有盒识别码信息。

5.6.3 保管员现场监督爆破员将已领取或当天剩余退回的雷管和信息储存卡(人员卡)存入个人单独 使用存放箱。存放箱有锁闭功能、木质、≤1.6 米、内装小帐本、允许存常用雷管段别数×100 发雷管。

5.6.4 保管员将爆破员每天取用和退回的雷管数量、编号、时间记入储存箱内的小帐本。5.6.5 保管员定期将信息采集器的信息载入信息储存卡(单位卡)上报区县级管理部门。6 信息采集的保障 6.1 采集职责保障

6.1.1 区县级管理部门应采集辖区内涉爆单位(除爆破公司)和涉爆人员(除爆破公司所属的涉爆人

员)的静动态信息,并为其核发相应的涉爆单位信息储存卡(单位卡)、保管员、爆破员信息储存卡(人员卡)。

6.1.2 市级管理部门应采集本市爆破公司及其所属涉爆人员的静动态信息,并为其核发相应的涉爆单

位信息储存卡(单位卡)、保管员、爆破员信息储存卡(人员卡)。DB11/T 530—2008 4 6.1.3 运达地区县级管理部门应分别采集在本市跨区县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下载至购买(运输)单位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同时打印纸质两证信息。启运地

管理部门按时读取信息储存卡(单位卡)中运输证信息。6.1.4 各级管理部门应采集加锁、被锁涉爆单位的民爆物品信息,经属地区县级管理部门处理后,市

级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解锁。

6.1.5 各级管理部门应采集捡拾上交、涉爆案件、爆炸事故、日常检查、违章、责令限期整改、停产

停业的人、单位、物、事件、经过、结果等安全监管业务信息。6.1.6 涉报单位应采集民爆物品在本单位各环节的识别码信息。6.2 民爆信息系统保障 6.2.1 运行管理保障

6.2.1.1 市级管理部门应保证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24 小时正常运行。

6.2.1.2 管理部门应保证连入管理部门专网的计算机8 小时(工作日)正常运行。同时,定期对数据

库进行增量备份,有条件的地方要考虑冗灾备份。

6.2.1.3 管理部门应保障专线拨号联网计算机,每天≥15 分钟与上级管理部门通信。6.2.1.4 管理部门、涉爆单位要保证信息采集器按流程录入民爆物品识别码信息,并使其处于正常状 态。

6.2.2 系统设备保障

6.2.2.1 信息采集器的维护

6.2.2.1.1 使用要配戴皮套,轻拿轻放,规范操作。6.2.2.1.2 电池更换要先关机,充电要在安全场所。6.2.2.1.3 设备严禁放置在潮湿环境,严禁自行拆卸。6.2.2.2 信息储存卡的维护 6.2.2.2.1 使用后要套上卡套,避免芯片和卡上打印信息磨损。6.2.2.2.2 妥善保管,并定期到管理部门接受使用权限审核。6.3 采集人员保障

6.3.1 管理部门、涉爆单位民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市级管理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市级

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部门系统使用人员信息储存卡(人员卡)的核发,区县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涉爆

单位系统使用人员信息储存卡(人员卡)的核发。储存卡要专卡专人专用。6.3.2 管理部门民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中,至少有1 名精通计算机的人员,其他系统使用人员须是各

单位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具有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的管理干部。6.3.3 生产、销售单位民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中,至少有1 名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的管理干部。

6.3.4 生产线信息采集器使用人员中,至少有1 名50 岁以下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6.3.5 仓库信息采集器使用人员中,至少有1 名50 岁以下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保管员。

6.4 报送信息保障

6.4.1 区县级管理部门应将民爆信息系统中的更新信息,于当天16 时前上传市级管理部门。6.4.2 区县级管理部门应将本区县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安全监管业务的更新信息,于24 小时内(如

遇节假日顺延)上传市级管理部门。

6.4.3 区县级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监管业务的进展信息,于24 小时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上传市级管 理部门。

6.4.4 生产单位应于生产、销售民爆物品当天16 时前,向市级管理部门上报新增的生产、销售信息。

6.4.5 涉爆单位应于运输证使用完毕后的3 天内或运输证开具之日起15 天内将运输证,及《购买(领

取)民爆物品三联单》交回发证管理部门,并将电子两证信息上报到发证管理部门。6.4.6 涉爆单位须在民爆物品买卖成交后的3 天内,其出库、入库、发放行为发生后的15 天内,将采集的信息上报所在地区县级管理部门。

下载民爆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
下载民爆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定.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