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_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12: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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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了解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现状,找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6月16日—24日,县政协组织开展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情况的视察。现将这次视察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点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开始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截止5月底,我县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0家,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1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9家。从组建类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组建类型多样化。有大户带动型,其运作模式为“合作组织+农户”,如林头民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铜闸河口养鸭专业合作社、仙踪东乔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有涉农部门带动型,其运作模式为“部门+合作组织+农户”,如县农机局组建的农业机械协会、县畜牧局组建的畜牧业协会、县供销社组建的烟花爆竹协会;有企业带动型,其运作模式为“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如大平集团领办的巨兴大平油料专业合作社、振华棉业领办的振华棉业专业合作社、好再来卤制品公司领办的好再来养殖加工专业合作社。

2、经营范围专业化。目前,我县种植业、养殖业、农机服务业都已建立了相应的专业合作组织。种植业,涉及粮、油、棉等传统产业及生姜、草莓、芋头等特色产品;养殖业,有猪、羊、鸡、鹅、鸭、鱼、蟹、虾、蜂等专业合作组织。种养殖服务,有产前统一购种、购苗的,有产中技术培训、统一防疫的,有产后统一销售价格或统一销售的,也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条龙的。农机服务,有耕整机、播种机、插秧机、收割机,涵盖了农作物生产耕作、播种、收割各个环节。

3、组织形式规范化。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两种类型。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组建时,都制定了章程,召开了成员(专业合作社成员和专业协会会员统称成员,下同)大会,选举产生了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运作中,也有部分专业合作组织运作较为规范,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近年来,我县已有9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获市级以上示范组织称号,其中部级1家,省级4家,市级4家。

从实践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至少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比较明显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带领千家万户一起闯市场,改变了单个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据农委提供的数字,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有成员11800户,带动农户32000户。

二是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是以农村种养大户、致富能手、科技示范户为主体,具有能人示范带动效应;另一方面,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过程中,统一采购新品种,聘请大专院校教授、技术专家举办技术讲座或现场指导,大大缩短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

三是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统一购买种苗、饲料、疫苗,降低了采购成本;通过统一防疫,有效避开了养殖风险;通过订单销售或统一销售价格,提高了产品的利润率。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实现经营收入2.3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四是推进了农村社会和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运作过程中,部分的解决了合作组织成员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钝化了社会矛盾,尤其是一些由涉农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成为政府引导农民适应市场的纽带和桥梁,被广大农民看作是政府转变职能、服务群众的实际行动,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来看,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带动力不强,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有偏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县委、县政府虽然及时出台了《含山县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该《意见》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一是宣传不到位。农委等有关部门虽开展了宣传,也举办了培训班,但宣传、培训的面不够广,效果不是十分明显。本次视察中,很少有人提到有这样一个《意见》,许多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不了解,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督促不到位。据了解,《意见》出台以来,县委、县政府没有组织过《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也没有将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纳入各镇、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在一些镇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仅靠有关部门扶持、引导,靠种养大户自发组织,靠龙头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难以实现快速发展。

2、协调机制不畅,扶持政策未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服务涉及农委、供销、科协、工商、民政等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本次视察中,多数部门不知道县里有没有领导组。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自为阵,很难形成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合力。在扶持政策的落实上,近两年,农委通过整合农业发展资金,给部分合作组织注入5—8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供销社对自己领办、协办的合作组织给予6000元的扶持资金,但仅仅依靠部门的力量,扶持的面毕竟有限。同时,由于多数合作组织的规模小,又缺少抵押物,目前尚没有1家获得信贷支持。

3、成员素质不高,服务功能不健全。一些合作组织成员个人利益至上,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缺少合作意识;不少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对合作组织的运作方式弄不清,更缺乏将一家一户不同的经济利益体联合起来的管理能力。有的合作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带动一方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而是为了获取政府的资金扶持,享受税费优惠。多数合作组织虽有章程,但不能按章办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不少合作组织没有独立的资产,又没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靠临时筹集,活动开展不正常。大部分合作组织只停留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个环节,产供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格局远未形成,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缺乏“统”的功能,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不紧密,合作组织的凝聚力不强。

此外,还有不少合作组织在本次视察中反映的环评收费不规范、随意性大,基础设施建设(如供电线路架设等)筹资难问题。

三、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应运而生的现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已经成为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组织载体,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领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虽然不像抓工业发展、搞城镇建设那样,在短期内就能见到明显成效,但是,它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符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更重要的是,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部分合作组织成员在亲身体验中尝到了甜头,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具备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县镇两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早成立由县负责人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领导组,并形成会议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沟通协调,统一研究解决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托我县的传统、特色产业及其发展方向,尽快制定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大宣传培训,加深广大干部及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理解,让更多的农户知晓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好处。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镇、各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2、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县委、县政府适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作用发挥较好的县市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使之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县财政要在用于发展“三农”的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个人或单位、先进专业合作组织的表彰奖励和对验收合格的专业合作组织的一次性补助;对专业合作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引进、培训、推广应用,实施标准化生产、申报商标、创立品牌等给予资金支持。对种养大户、运销大户、技术能手,涉农部门,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组织且作用发挥较好的,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力度,凡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承担的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应交其承担;凡符合立项条件的基地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其立项建设。认真落实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专业合作组织销售本组织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本组织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的项目,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贷担保机制,组建专业合作组织担保公司,或建立合作组织成员贷款联户共保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服务“三农”的有关规定,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环保、工商、民政、国土、供电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搞好服务。

3、示范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步健康发展。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虽然已有了一定的数量,但对多数人来说,它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运作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本着“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工作思路,对新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不宜提过高的要求;对已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要注重引导,使之逐步趋于规范。加强对已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法律法规、运作方式、管理知识及业务拓展能力的培训,多组织一些参观、考察、学习活动,扩大他们的眼界,使他们的综合素质逐步得以提高。每年选择部分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带动能力较强、市场前景看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定相关部门、落实专业人员重点帮助其规范和完善组织关系、运行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各项制度,申报商标、创立品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选择部分专业相近、有联合愿望的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其开展合作组织间的联合,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联合组织,通过跨区域发展,不断壮大规模,提高影响力和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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