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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问题研究
鼓励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已成为大陆当前农业生产关系调整的一个关键,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因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有效组织农业生产要素的一种迫切需求。目前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势头良好,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及时汲取先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修正和规范,才能少走弯路,真正发挥合作经济对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一、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不同历史阶段对农业经济的贡献都很重要。从1949年至改革开放初期,大陆农民合作组织历经30年的实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伴随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的进程,农民合作组织逐渐由农业经济的推动力量变为体制障碍。进入80年代以后,逐渐出现的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应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显现出强劲的生命力和发展需求。90年代中期,国家农业部在陕西、安徽、山西、四川、河北、黑龙江等省进行试点推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带动作用。目前,在中央农业政策和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加上农民合作社法的即将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快速、规范。
大陆目前倡导和推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谓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称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强调“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突出独立经济行为能力。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与上个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至少表现在三点:(1)合作的性质不同,过去的合作是“政社合一”,兼具行政和经济职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单纯的经济服务组织,以追求组织成员经济利益为主旨。(2)指导原则有差异,现在推行的合作组织是市场主导的原则,过去的合作组织强调的是公有和计划的原则。(3)合作的内容有差异。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往往既有劳动的联合,也有资本的结合,过去的合作组织只有劳动的联合,不涉及资本。
大陆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非经营性组织,一种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体型合作组织。非经营应组织主要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形式存在,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企业或农户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组织,主要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服务,实行行业自律,在组织形式上比较松散。实体型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户围绕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通过劳动与资本联合,实现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目的。比较而言,以实体经营型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经济利益联系紧密,合作效率高,更适合大陆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是大陆主要倡导和推行合作组织形式。根据农业部的统计,大陆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已超过15万个,其中专业协会约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0%,专业合作社仅占20%左右。因此,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专业协会占有绝对多数,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数量相对较少、涉及面比较窄,需要大力的引导和扶持促进其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
上个世纪80年代实施至今的包产到户在大大激发农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使得分散经营的小农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如何有效地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成为化解“三农”难题的一个关键。2004年至2006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十一五”规划均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定位和护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即将出台;全国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这些政策和法律上的推动,目的是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组织化低这个症结,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面临的生产关系保障问题。
农业在我国作为一个产业部门,显著的特点是农户生产规模普遍太小。没有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大陆目前存在最普遍的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公司+农户”形似,这一模式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带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但实践证明还存在很多问题。公司和农户同是市场主体,可二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又天然的不平等,在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分散农户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保障,也常常导致公司和农户之间违约率高、合同履行难的问题,同时也导致 “公司+农户”的组织成本高,面临同时被市场淘汰的威胁。问题的根本在于,这种模式终究没能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缺乏协调、过渡的桥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将分散、弱势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外部市场。在此过程中,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同时也能够以积聚的规模效益、标准化的生产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公司+组织+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具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表现在:
一是完善了农业产业化链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企业协作配合,作为企业的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为企业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原料,解决了困扰龙头企业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企业和农民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互惠互利机制,增加了产业化经营的稳定性。
二是拓宽了产业化经营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在农业产业化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又可以独立带动一个完整的产业领域,带动农民走向市场。
三是提高了产业化经营水平。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建设与企业配套的标准化生产基地,确保了农产品加工安全,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问题;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农民生产技术水平。
四是有利于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十分必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为农户提供生产和市场信息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问题,对受灾农民给予补偿,能够有效提高农民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三、如何培育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实践,对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开始逐渐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但如何促进?促进哪些类型?如何适应中国的实际?等等许多问题需要面对。
在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中,最突出的当属专业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现在强调较多的是对将来成立或已经成立却没有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身份的确定,据有关部门的典型调查,没有登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约占75%。另外,对于相当一部分已经成立并且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真正转型为规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根据条件变更自己的法人身份。这里会涉及到合作组织的功能定位、发展条件的路径依赖以及政策的适应性等多方面的问题。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合作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问题。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类型多样,有政府部门组织创办的、有依托科技推广部门建立的、有依托企业创办的,有基层供销社合办的,也有科技人
员或种养大户带头创办的。等等类型中由农民自主建立的少,由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创办的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多头管理现象比较普遍,结果常常造成要么干预介入过多, 力度过大, 不能很好尊重农民意愿, 要么无暇顾及, 使其处于松散状态, 任其自生自灭。因此,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调整好政府部门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对于采取什么途径和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多元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既要兼顾现有基础,更要重视未来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要逐步规范和支持专业协会的发展。一方面,目前大陆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绝大部分是协会形式的松散型组织,在逐渐规范的过程中,专业协会仍将在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国家在农业信息提供、技术推广等方面有无可替代的责任,而这些公共产品需要通过协会这样的非盈利、非经营性的载体来传递到农民。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社认识会逐步提高,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也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发展形式符合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必将成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流。从发展规律和前景可以预见,专业协会这种松散型组织,会有相当多逐渐面对被要求转型为合作社的诉求。
四、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在农业、农村经济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产物,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是连接企业和农户的重要纽带,是形成“公司+组织+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关键环节。加大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标准化,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要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包括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实践中的浮夸作风和树政绩作风、部门间的利益协调等等。趋势使然,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可以清晰预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