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 政 管 理 办 事 指 南_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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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政 管 理 办 事 指 南

2010-08-12 10:50 18来源:点击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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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如何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移后在迁入地办理户口手续时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领到新的居民身份证的同时交回旧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居民身份证管理法》规定,公民身份证号码终身不变。

1、拍照要求: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相片底色为白色,无边框。拍照时,由本人到照相点照相,拍摄时头和脸不得歪斜和侧转,将头发理好,长发者应露出两耳,发髻不得盘在头顶,不得染彩发;应清洗脸上的汗水和油污,油性皮肤应在脸上擦拭少许粉;必须穿着深色有领衣服,应脱去帽子。不得穿着工作制服;经常戴眼镜的公民,按规定必须佩戴眼镜,如眼镜片有反光应换戴拍照点提供的无镜片眼镜框;不应佩戴各种首饰;化浓妆不能拍摄。

2、申领手续;公民应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者除外)到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签字确认;现场采集数码照片,并交纳制证工本费。另:公民需要变更证件登记的项目内容,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凡办理领证手续时均要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的登记项目,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提供相关证明。

3、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规定,公民首次申领、换领“二代证”每证收费20元。证件(指二代证)丢失或损坏换领“二代证”,每证40元。办理“二代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所收取的身份证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

4、取证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可不得超过30日。

5、特别提醒:因二代证信息直接从计算机网络传输,对信息要求较高,目前换发刚开始,拍摄人数多、工作量大、可能会出现因质量不合格等退回重办证的情况,为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请留下联系电话;办理身份证后,若急须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当地派出所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后,再持申请表到县局户政窗口办理。

二、如何办理户口迁移。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本着以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的原则,坚持落户条件,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在户口迁移证件中不再加盖“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条形印章。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父亲年满55周岁、母亲年满50周岁,父母有退休证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投靠继父或继母需提供生父或生母《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生父母死亡证明]。

4、干部、职工调动或录用落户:人事劳动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介绍信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居住情况证明以及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5、建、购房屋迁移。持申请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房屋所在地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的证明、迁入地社区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6、大、中专生毕业迁移。

①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复印件)、人事劳动部门证明(介绍信)、父亲或母亲(即原籍)户口簿。

②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复印件、人事劳动部门介绍信(复印件)、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居住情况证明。

7、部队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①退伍军人应提供县安置办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

②部队转业的应提供县安置办或部队转业证明、县人事部、干部介绍信复印件、人事档案情况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居住情况证明。

8、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落户:释放证明、本人父母或家属户口簿、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

三、变更与更正登记

1、由于公民出生日期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关系重大,凡是为了提前退休、推后退休、升学、参军、提干、招工、各种考试等原因申请变更出生年月日的不予批准。如需更改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

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

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原始登记凭证等材料。

(3)属公安内部工作出错,有依据可查的,复印出错依据:户籍原始底册、户口簿。

2、姓名变更。由于姓名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后,就成为公民的一

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公民和社会都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要求从严掌握。具体要求如下:

(1)16周岁以下公民要求更改姓名,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本人户口簿等材料;16周岁以上公民要求更改姓名,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查阅一贯人事档案证明(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需提供县组织部或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2)更改姓氏:18周岁以上公民要求更改姓氏的,凭本人申请、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离婚证)或死亡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下公民要求更改姓氏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更改姓氏书面材料(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的除外,但需提供死亡证明)。

3、民族变更、更正登记需提交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

书面申请、县、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确定民族身份通知书》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4、性别变更、更正登记需提交申报材料: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和计生部门证明(在校学生应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往年漏报人员补报登记

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按照

登记条例>>应准予登记。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问话笔录(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出具证明人要签名并附身份证号码。如因工作单位变动的,需原单位辖区派出所无户口证明、调动通知或辞(退)职、开除或解除劳动同书、退休证等复印件;因结婚(离婚)的,需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配偶(原配偶)辖区派出所无户口证明(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

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有关户籍问题的,请电话咨询平南县公安局户政管理中队,咨询电话:782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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