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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管理规范
(2008年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申报.........................................2 第三章 评审.........................................3 第四章 立项.........................................4 第五章 监管.........................................4 第六章 验收.........................................5 第七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有效地组织实施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工作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事业为基点,旨在引导、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资助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对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科普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科委根据科普工作的重点,定期发布年度《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指南》(以下简称“《08年指南》”)。
第五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采用“社会征集、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运作机制。对符合“《08指南》”所列资助方向、内容和要求的科普项目,择优给予经费资助。
第六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中心承担(以下简称“可持续中心”)。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请对象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八条 外资企业或外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项目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合作方的本市法人机构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立项原则须按照“《08年指南》”等有关要求,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制定项目预算;申报的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原则上申请资助金额与单位配套资金的比例为1:1左右。
第十条 征集方式采用网上填报的形式,登录北京市科普项目远程报送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线填报。
第十一条 凡填写《建议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未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建议方案》电子文本的、未寄送《建议方案》纸质文本的,《建议方案》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内容不一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凡尚未完成资助项目的单位,不受理新报项目。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方案
二、项目安全性与环境友好性(对人体、环保等)分析
三、申报单位业务基本情况及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项目配套经费筹集情况说明,并提交其他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五、附加材料(复印件)1.特殊行业许可证。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时必须提交 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认证资质证明等;
2.为了对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酌情提交下列材料:
(1)前景分析
(2)申报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3)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4)申报单位的技术支撑条件
(5)相关材料(如列入国家、部委科普计划的批准证明、ISO质量体系认证书、国家核准的申报单位从事相关专业资质证明、图片和照片等)。
第三章 评审
第十四条 “可持续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建议方案》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或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修改。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现场调查、终评(会议答辩)并完成专家评审意见,最终提交北京市科委审定。
第四章 立项
第十六条 北京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十七条 经北京市科委认定的科普项目,将在北京市科委网站、可持续发展中心网站公示。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立项工作流程填报科普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下达后,可持续发展中心将加强项目的跟踪和管理服务,了解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北京市科委。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规定报告项目中期及年度进展情况。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或项目其他内容因故需要变更时,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可持续发展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经报送北京市科委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因故不能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支撑条件,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应及时通过可持续发展中心向北京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项目经费及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确定和项目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根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两个月内,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提交《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的有关材料)
三、互动产品研发项目需提交产品研制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其他技术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项目未达到计划目标的单位,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北京市科普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