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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根据《关于促进大兴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区政府设立了“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的新媒体企业发展。
第二条 “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媒体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和支持。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根据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的目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2、负责建立新媒体产业发展备选项目库,编制新媒体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大兴区新媒体产业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3、向区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预算。
4、预算批复后,按类别由专人对项目的进度、阶段成果及绩效进行全过程管理。
5、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受资助项目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6、编制年度决算。
7、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区财政局职责
1、依据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则,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审核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经人大批准后,批复预算。
2、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3、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专款专用。
4、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各镇政府职责
1、根据各镇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镇重点新媒体产业项目。
2、确保本镇申报的入库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配合区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委办局职责
1、根据委办局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新媒体产业项目。
2、确保本部门申报的入库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配合区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时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2、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3、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按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6、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经营情况须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数字影音、数字出版、数字游戏、数字动漫、虚拟现实等五大新媒体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
重点扶持优秀的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媒体产品和具有导向意义的新媒体产业项目。
启动和建设为新媒体产业发展服务的各类创新服务体系。
奖励为大兴新媒体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第十条 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直接奖励等方式,对优秀的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新媒体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
2、已经获得区政府投资或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
3、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征罚未满2年;
4、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5、其他各种原因未能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
6、应由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是由项目单位向相关委办局和镇政府申报,再由相关委办局、各镇政府根据区文化创意产业整体规划和重点工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项目。对于与新媒体产业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也可由项目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大兴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新媒体产业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心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申报项目符合我区新媒体产业发展政策,对我区新媒体产业到文化创意产业有促进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申报常年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二月份前公布下一年度的资助申报指南,公开发布征集重点项目公告,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申请表格,每年五月份前,组织专家对下一年度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区新媒体产业发展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安排,编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区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确定预算建议数,随年度预算上报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区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年度终了,报送上一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区新媒体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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