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_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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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规范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行为和程序,根据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是指总公司内为盘活存量,增加增量而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投资。

第三条 按照集团公司项目划分原则,总公司建设项目分为三类,即:政府核准项目,指列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名单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指未列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名单,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中小型项目,指未列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名单,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投资分为决策管理和实施管理两个阶段。决策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提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审批或报批;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管理等。

第五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规划发展部,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规划科技处。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总公司内所有单位(含控股合资企业)在国内、国外进行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项目投资决策权集中在集团公司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未经授权不得决策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需政府核准的项目由总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再由集团公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并跟踪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需要的相关文件。重大项目由总公司报集团公司批复。中小型项目由总公司批复,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总公司负责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中小型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管理。

第十条 总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项目投资决策机构,委员会由总公司领导、经营办、资产处、财务处、规划科技处负责人以及外聘专家组成。根据审议意见报总经理批复后,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或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申请

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招投标、施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审计、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估的程序进行,原则上不得交叉。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计划分年度投资计划和导向性投资计划,可研报告(或基础工程设计)得到批复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处于决策管理阶段的项目原则上列入导向性计划。

第十三条 总公司项目投资计划按年度编制,上年10月25日之前总公司所属企业编制完成本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并上报总公司,11月15日之前经总公司审议后上报集团公3 司。

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投资计划,每年1月30日之前下发执行。根据上半年执行情况,总公司在年度中期将对投资计划作出适当调整,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统计按月进行编制,每月5日前总公司所属企业编制完成本单位列入投资计划项目的形象进度及相应的投资额,并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的总公

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原则上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视同立项。

第十七条 政府核准项目和未列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大投资项目的提出必须编制和报批项目申请报告(即项目建议书),非禁止类中小型项目可不编项目申请报告,但需在编制年度计划时提出,列入公司年度导向性计划的项目视同批复立项。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分析和论证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应达到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深度。不需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需国家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㈡

拟建项目情况; ㈢

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 ㈣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㈤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㈥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九条 需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附件齐全,并附在项目申请报告文件中(所需附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㈣ 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政府核准项目需要)。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由总公司初审,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需政府核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内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重点研究项目的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原料供应、方案优化、经济效益和风险分析,其中对建设方案要进行多方案论证,并提出推荐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上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报告(达到集团公司可研报告深度规定的除外)、集团公司批复项目建议书或中小型项目列入公司导向性计划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规定》进行编制。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件齐全。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之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报批,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及相关法规执行,原则上不得简化。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执行。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在可研批复之前应完成评价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正式行文,一式四份,上报总公司(用于专家审查需增加的份数另行报送)。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由总公司组织预审,根据预审情况修改后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批复。中小型项目由总公司组织审查、批复,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第六章 项目的技术引进

第二十七条 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投资项目,前期技术交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总公司国际部和规划科技处参与。技术引进对外窗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该机构应及时将全套资料归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引进深度视工艺的成熟度,可以到软件包,也可以到基础工程设计,但需满足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内容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引进技术中若有专利(专有)设备,必须同软件技术同时谈判、同时签定合同。需进口的非专利设备原则上采用国际公开招标。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技术附件和商务谈6 判,坚持先技术附件谈判后商务谈判的程序。技术附件谈判需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技术引进合同签订前,商务合同需报总公司监事处审核;技术引进合同签订、生效,需报总公司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引进合同副本、技术附件、工艺包、基础工程设计等全套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总公司规划科技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三条 采用国内技术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第三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编制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应执行《中国化工集团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编制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合设计单位对设备进行

预询价。

第三十五条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任意改变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范围,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

第三十六条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应能满足开展详细设计、设备订货、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行文,一式二份,上报总公司(用于专家审查需增加的份数另行报送),同时报送项目建设模式。由规划科技处提出审查方案,原则上采用委托专家和内部专业人员联合审查的方法,委托审查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主要对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建筑方案、公用工程及概算等内容组织审查。有关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等专篇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提出审查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复;中小型项目由总公司自行批复,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备案。

第八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阶段的管理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规划科技处负责协调指导。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制。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承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开工报告,公司决策委员会或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破土动工。

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现场条件: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平整工作情况;有关外部供应条件协议的签订情况;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情况,是否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2、有关手续: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的审批情况;地方建委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等。

3、项目详细设计进度,交付图纸至少满足三个月的连续施工需要。

4、项目长周期设备与主体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5、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完成《工程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编制内容依据总公司《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编制提纲》。

第四十三条 总体统筹计划的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主体施工、生产准备及总承包单位参加。编制的计划必须切实可行,能够对项目建设起指导作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

标,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规避招标或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措,总公司给予配合,需由国家或集团公司支持资本金的政府核准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由总公司统一向集团公司申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投资控制由建设单位负责,包括资金计划管理、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预算结算管理等,招投标和预算结算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代理,代理机构原则上在系统内选择。实行总承包的按《公司总承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执行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对于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实行质量监督或第三方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项目总体进度由项目部负责并委托监理公司负责施工进度,监理公司必须编制科学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确保总体项目计划的按时完成。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机试车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中间交接和工程尾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联动试车方案与时间。

第五十条 项目生产准备和投料试车计划由建设单位负

责组织编写,按照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执行。坚持生产准备要早、联动试车要稳、投料试车计划要全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投料试车方案和投料时间,由集团公司审定批复。中小型项目投料试车方案和投料时间由总公司审定批复。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第五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执行国家、集团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必须进行审计,审计由总公司监事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从项目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审计意见落实修改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报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验收。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分工

一、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及档案等单项验收,由地方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二、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验收由总公司组织预验收,集团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并颁发验收证书;

三、中小型项目由总公司组织验收并颁发验收证书。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执行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根据其规模的不同,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限为: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一年内完成;中小型项目六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超出上述时限的,要经过主管验收部门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为总结项目从前期准备、决策、实施过程以及项目当期的经济效益情况,客观对项目全过程作出评价,为今后改进项目管理提供有价值、可借鉴的反馈信息,总公司对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政府核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中小型项目由总公司规划科技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自行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内容

一、立项决策与执行评价。主要包括决策依据、投资方向、建设方案、技术水平、依托条件、土地使用、设计定员等。

二、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情况。

三、设计工作评价。主要包括设计单位的选定、设计质量和水平、设计进度、技术服务等内容。

四、采购和施工评价。主要包括招标情况、合同管理、引进设备水平,施工准备、施工管理、质量与安全评价等内

容。

五、生产经营评价。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与配套设施、生产运行准备工作、生产管理系统、达标达产、环保达标评价和经济效益等评价。

第十章 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督考核制度,项目经理为项目第一责任人,执行总公司《关于实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部责任制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物质奖励与处罚方案由总公司规划科技处会同经营办、监事处提出,并报总公司批复。

第六十条 行政奖励与处罚方案由总公司监事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并报总公司批复。

第六十一条 总公司每年还要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综合评比,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在建项目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乱纪,违反总公司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公司规划科技处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若有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

理办法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为准。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化新规发[200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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