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审批_出境审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07: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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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一)市外办任务批件承办与审核、审批范围

1、负责审批全市处级(含)以下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

2、负责审核多次赴香港、澳门事项、审核常驻香港、澳门事项,并上报市政府或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3、负责 审核特殊部门人员、市管国有一类企业法人代表、离退休干部、在厦工作的外地户籍人员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并根据出访人身份分别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4、负责审核公派自费出国或赴香港、澳门留学事项;

5、负责审核副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并根据带队人身份分别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6、负责承办市级领导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事项,分别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须提供的材料

1、我市组织的出访团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闽委办发[1999]20号文件审批)

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的出访团组,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团组可根据出访任务合理配以出访人员,优化团组人员结构,出访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 6 人;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不能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一次出访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 5 至 7 天,一次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天;出访团组确需在香港转机、停留的,必须有明确理由和任务。离、退休的县(处)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特殊情况须个案报批。党政机关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接受国内企业和境外中资企业资助,也不能接受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

(1)组团部门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详细出访任务、出访国家或地区(注明邀请方)、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和费用来源;

(2)出访国家(地区)的邀请函(复印件)及译文,内容包括:邀请方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出访目的、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和所需费用来源;邀请函必须由出访国家本土发出;

(3)填报《厦门市公务人员出国(境)报批表》,由组团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4)填写《地、厅级干部出访简况表》(厅级人员)或《领导干部出访审核表》(正、副厅级人员),并加盖主管厅局公章;

(5)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副局级以上人员出访,需提供已经市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的函。

(6)执行培训任务的团组,需提供培训批件(或审核件或备案表):

(7)参加国际性科技会议的,需提供市科技局的意见函;

(8)出访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的,需提供市财政局的意见函;

(9)企业办理六个月多次赴香港、澳门的,需提供下列之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缴税证明、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批件等(详见“二”条);

(10)有本省其他单位人员参加的,需提供主管厅局级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11)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和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均需满一年)或营业执照(法人)等;

(12)提供出访人员的政审批件原件,如系在原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访,需提供原政审批件复印件加《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2、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的团组(根据中纪委、外交 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 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和省纪委、省外办、省监察厅 闽政外[2000]22号文件审批)

凡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参团人员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征得省、市外事办同意后,方可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出国招商、举办或参加展览以及赴国外培训的团组按照外经贸部和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执行)。出访人员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凭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下达任务确认件。

参加双跨团组仅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出国任务审批权企业因实施具体经贸项目,确需组织双跨团组的,组团范围仅限于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人员,所有党政机关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团。

(1)参加中央部门、国家大型企业、外省、市组团

组团部门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详细的随团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和费用来源;

提供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或组团请示件复印件)、出访人员名单、详细日程、收费标准;

填报《厦门市公务人员出国(境)报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填写《地、厅级干部出访简况表》(厅级人员)或《领导干部出访审核表》(正、副厅级人员),并加盖主管厅局公章;

执行培训任务的团组,需提供培训批件或审核件(由国家外专局出具)或备案件(由市引智办出具);

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副局级以上人员出访,需提供已经市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的函。

出访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的,需提供市财政局的意见函;

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和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均需满一年)或营业执照(法人)或董事会任命书(董事)等;

由我办代办前往国签证的,需提供签证委托函、出访国家(地区)的邀请函(复印件)及译文,内容包括:邀请方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出访目的、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和所需费用来源;邀请函必须由出访国家本土发出;

提供出访人员的政审批件原件,如系在原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访,需提供原政审批件复印件加《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中央直属驻厦单位人员随其主管中央部门出国(境),可凭其有出国(境)审批权的中央部门出具的任务批件并政审批件,直接在我办办理护照,不必办理任务审批。

(2)、中央部门、外省、市人员参加我市组织的出访团组,需提供中央部门、外省、市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函,随本市团组一起报批;

二、申办多次赴香港、澳门和赴香港、澳门工作的通行证和签注

(一)申办多次赴香港、澳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 [2001]12号文件审批)

1、申办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部或省、市科技部门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申办3至5本;

(2)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评定的国际旅行社、四星级及四星

级以上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可凭有效证件申办 3至4本;

(3)省金融、保险系统根据涉外业务需要,每个单位可申办3

至 5本;

(4)各类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凭有效

批文可申办 1至2本;

(5)凡年上缴税收20至40万元(山区10至25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办 1本;缴税50至80万元(山区20至55万元)以上可申办2本;缴税100万元以上可申办3本;缴税150万元可申办4本;缴税200万元以上可申办5本;

(6)少数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为开拓对外业务,可

根据实际情况向审批机关申报 1至2个多次往返签注指标。

2、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组团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填报《厦门市公务人员出国(境)报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3)符合有关申办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批文、证书、纳税证明等);

(4)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系 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和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均需满一年)或营业执照(法人)或董事会任命书(董事)等;

(5)赴港澳人员的政审批件,如系在原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访,需提供原政审批件复印件加《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二)常驻香港、澳门工作(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98]港经字第056号文件审批)

1、申请派员赴香港、澳门机构工作,首先驻港、澳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外派人员编制。申办常驻人员应由派遣部门报我办审核后,由我办报市政府、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1)首次赴香港常驻人员审批所需材料:填报《厦门市公务人员出国(境)报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主管单位报告、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政审批件(原件)、国家主管部门批件(指外经贸部、人民银行或证监会会同港澳办批准设立驻港机构及核定外派人员编制的批文或证监会批准在港发行H股的批文,复印件)、外派人员编制及使用情况、有关来港工作事宜表、担保函(香港入境处428B表,原件,由驻港机构向香港入境处索取,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赴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延长常驻人员在香港工作期限审批所需材料:填报《厦门市公务人员出国(境)报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主管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性别、年龄和所担任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主管单位对当事人在职工作表现的鉴定)、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当事人首次派出和历次延期的批件(复印件)、赴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赴澳门常驻人员审批所需材料:填报《厦门市公务人员出国(境)报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主管单位报告、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政审批件(原件)、国家主管部门批件(指外经贸部、人民银行或证监会会同港澳办批准设立驻港机构及核定外派人员编制的批文或证监会批准在港发行H股的批文,复印件)、外派人员编制及使用情况,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办赴香港短期工作(包括任教、合作研究、就读、培训等有报酬的事项,根据港办明电 [1999]2号、[2001]港办交字第9674号文件审批)

申办赴香港短期工作审批所需材料:填报《厦门市公务人员出国(境)报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主管单位报告、因公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原件(如系在原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访,需提供原政审批件复印件加《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满一年暂住证和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营业执照)、港方聘书、有关申请短期赴港工作(就读、培训)事宜表。

三、填报有关材料的要求

1、出访任务是审批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此要求各申报单位在填报时要尽可能详细、具体,填报内容要包括出访目的、出访的详细任务等等。对于填报内容不详细,无明确出访目的、无实质性出访任务的团组将不予受理和审批。随中央部委组团的,也要求填写详细的出访任务。出访任务一栏要求打印。

?团组人员情况

年龄:要填写出访人员出生时间。由于现在我们实行电脑网络管理,因此要求各单位填报人员出生时间时,要统一、正确,并与本人身份证上出生时间一致。

工作单位、职务:要填报出访人员的实际单位和实职。单位要具体到处室。有兼职的人员需以兼职身份出访的,在填报时应先填写其实际单位和职务,再填写兼职单位和职务。行政人员一律要填写所担任的实际职务,不能只填写职称而不填写职务。

3、前往国家、地区:前往二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要分别注明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停留时间。经香港转机的要注明停留天数或不出机场(在香港有任务的,需提供邀请信)。

4、外汇来源:一般出访所需外汇包括:住宿费、膳食费、个人零用费、公杂费等;外汇来源渠道目前主要有三种:非贸易外汇、单位自理、组团单位调剂。各单位在填报时,要具体注明什么费用由哪个渠道承担外汇。组团单位调剂外汇要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出访费用除上述四项外还需使用外汇的申报时要特别注明。

5、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要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印章。如签字人亦参与出访,应请其他主要负责人签字。

6、填写厅级干部出访简况表、审核表:要分别填写本人及本单位其他领导本年度出访情况(包括已审批同意尚未出访和正在办理报批手续的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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