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镇“系列平安创建”活动考评实施细则_平安单位创建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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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镇2014年度“系列平安创建”活动

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推动我镇“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全面、准确、客观地考核评估各村、各部门创建工作的实效,表彰奖励在“系列平安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镇党委、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平安庆安、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列平安创建”活动考评主要内容是:党委政府领导和保障力度、政法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部门齐抓共管和社会参与程度、驾驭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的能力以及“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的整体绩效。

第三条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直有关部门。镇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评出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创安工作先进集体。

第五条从今年起,“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的考评表彰,镇里每年组织一次,对年度考核评估确定的社会治安安全村,按程序报送县委、县政府授予“社会治安安全村”荣誉称号;对创安工作先进村和先进部门,由综治办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村、系列平安创建先进单位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组织领导的水平(12分)

1、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创安工作,研究解决“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3分)。年度未召开村支部会的,扣3分,召开会议而未对创建活动涉及的基层组织建设、群防群治工作作出决策的,缺一项扣1分;

2、成立“系列平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对当地社会治安形势进行分析,梳理阶段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6分)。

3、制定本地区创安活动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3分)。缺一项扣0.5分。

第七条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水平(15分)

1、防范和打击知对势力、敌对分子、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违法犯罪活动(5分)。发生邪教人员公开聚集滋事的扣2分;发生邪教组织插播电视信号事件的扣3分;发生邪教人员赴京滋事的每人扣2分;发生全县、全镇影响的政治案件或事件的扣3分。

2、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绩效明显(5分)。“民转刑”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数在本村前两年年最低发案数以上的扣1分;发生一次致死二人以上“民转刑”重大杀人案件的每起扣2分;发生赴省进京集访或敏感时期重点人头赴省进京上访的每起扣2分;发生矛盾激化赴省进京制造自杀、自焚事件的每起分别扣1分、2分。

3、对群体性事件预警及时,处置得当(5分)。发生在全县、全镇有影响的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堵塞交通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投资环境的群体性事件,每起扣2分。

第八条防范控制犯罪的水平(28分)

1、刑事案件总量得到有效控制(5分)。刑事案件发案率高于本村(居委)前两年年平均发案率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扣1分,八类主要刑事案件发案数高于前两年年平均发案数的,增幅每3个百分点扣1分;

2、严重暴力犯罪得到有效遏止,杀人、爆炸、涉构、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案件发生数低于本村(居委)前两年年最低发生数(5分)。上述案件发生数高于本村(居委)前两年年最低发案数的,增幅每5个百分点扣1分;

3、有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得到严密控制(5分)。发生市、县有影响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分别扣2分、1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分别扣3分、2分、1分;

4、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在校学生犯罪比例分别低于本村前两年年最低值(2分)。某一类人员犯罪比例超出的,扣1分,发生在校学生杀人案件的扣2分;

5、群防群治工作广泛开展,城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治安巡逻覆盖面达100%,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8分)。现居民住宅小区无24小时巡逻守护的扣2分;农村地区无夜间巡逻的扣2分;群众参与率低于80%的,每10个百分点扣2分;

第九条打击犯罪的水平(12分)

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地整治(12分)。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有影响的治安混乱地区或突出治安问题的分别提12分、8分、4分、2分。

第十条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8分)

1、防火灭火能力增强,不发生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3分)。发生伤人或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一起扣0.5分;

2、危险物品得到依法严格管理(2分),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引发重特大案件或人员死亡重大事故的,每起扣1分。

3、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事故的隐患得到及进检查和整改(3分)。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扣3分。

第十一条创建活动的保障水平(15分)

1、村治保会、调委员组织健全、运作正常,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2、创建活动经费、法制宣传得到落实(3分)。

3、村治保会、调委会等人员的工资报酬得到落实7分。第十二条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10分)

1、公众安全感达90%以上(5分)。缺1个百分点扣1分。

2、群众对村(居委)支部、村(居委)委会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5分)。缺1个百分点扣1分。

第十三条被考评的村、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予以加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受到中央、省、市、县综治委

(办)总结推广的(会议或文件),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2、刑事案件比本村(居委)前两年最低发案数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以上二项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四条被考评的村、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予以减分:

1、提供考评的情况和数据弄虚作假或隐瞒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情况和信息,情节一般的2分;

2、村、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被国家、省、市、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

以上二项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会治安安全村评比资格:

1、发生庆安镇党委、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平安庆安,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六个不发生”案件、事件事或事故之一的;

2、考核数据和情况弄虚作假或隐瞒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重要情况信息,情节严理的;

3、镇考评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取消社会治安安全村(居委)评比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十六条镇“系列平安创建”活动考评工作由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镇“系列平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社会治安安全村、系列创建先进单位考评中某条款扣分出现负值时,以扣完基础分为限。

第十八条社会治安安全村、系列创建先进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达95分以上且没有被取消评比资格的,即具备该年度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社会治安安全村、系列创建先进单位的考评实行申报制,自评,镇“系列平安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考

核。

第二十条同时符合社会治安安全村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比条件的,由镇党委、政府就获得的社会治安安全村、系列创建先进单位命名表彰,镇综治办不再对综治先进集体重复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考评工作的严肃性,评定社会治安安全村不搞照顾平衡,不按地区分配名额。

第二十二条被考评单位应当如实记载、统计和上报创建工作、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信息及数据,严禁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

第二十三条有关考评内容可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工作实际,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考评数据界定的“以上”、“高于”包括本数在内,“以下”、“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镇“系列平安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庆安镇综治委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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