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1028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热点问题调研报告1”。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1
(2009年8月)
一、企业购进的一套软件,用于机床自动控制,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答:纳税人购进软件,除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外,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受金融危机冲击,近几个月业务量很小,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答:不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大型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数量有关的部分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后取得费用属于平销返利,请问发票应该如何开具?供货方可以直接冲减进项么?(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平销返利应该由收取返利方,也就是购货方向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购货方应该按照“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开具发票。.四、公司把货物运到物流中心或者配货点(均在异地),然后往各购货单位送货、配货,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五、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六、我司收到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七、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八、超过九十天没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九十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也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金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我公司按总局文件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征收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能否扣除生产厂家已征的消费税?(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所以你公司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款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征的消费税税款。
十一、幼儿园等开办的特色班、兴趣班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纳营业税。而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仅指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幼儿园以开办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十二、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明确:国税函[2008]277号中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土地管理部门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并按工程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房产公司自备施工队修建房屋,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十四、农户与公司签订代养猪业务,由公司提供种猪和饲料,由该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公司全部进行回购,公司付给该农户代养费。对该代养费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提供代养费发票,应如何提供代养费发票?(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由公司提供种猪和饲料,由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公司全部进行回购的情况,该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个人农户,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
应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
十五、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土地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一)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三
十二、火电厂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3号)第一条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因此,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三
十三、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甲企业账上反映,工程尚未竣工,产权证也没有办理。现甲乙两企业已将房产投入使用,房产税是由哪方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甲乙企业应当分别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产缴纳房产税。三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交纳房产税?(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
十五、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如何缴纳契税?(契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因此,只对超出原拆迁房价格的部分征收契税。
三
十六、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在哪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的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三
十七、个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08年3月3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
十八、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答:如果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