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论文_社会抚养费征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03: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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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阜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摘要:社会抚养费是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现今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征收难等问题,笔者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对基层抚养费征收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于缓解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征收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这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它是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于控制人口增长,补偿计划外生育对社会资源造成的消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加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基层计生岗位的实际工作,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期对于缓解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存在的问题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控制人口增长,补偿计划外生育对社会资源造成的消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发现难。在实际执行中,计划外生育的发现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一般都是在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社区计生干部的不断地摸排中逐渐发现的。由于城市区的人口流动性较大,租房户等流动较快。一般情况下,租房户都不会主动到社区计生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只有需要社区开具计生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时候才会到社区主动登记。加之部分计划外生育户到处打游击,一个地方租住时间很短,育龄小组长还未发现进行信息登记,住户已经流到其他地方,因此计划外生育的发现非常不容易。

2、取证难。对于有群众举报、有育龄妇女小组长发现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需要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具有执法证的计生工作人员,因没有强制权力,除当事人坦白承认,在问讯笔录上签字肯定外,几乎很难找到其他证人证词或者其他书证或物证。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计生部门很难看到超生孩子的出生证等证明,当事人否认、或者干脆一走了之,基层执法者几乎很难取到其他证据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

3、征收难。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及时当事人承认计划外生育事实,但是对于社会低保户、无业人员等无法缴纳或者故意隐瞒财产拒不缴纳的情况,除法院强制执行之外似乎并无其他更好的办法。但是及时是强制执行,仍然存在征收不到或者征收不全的情况,征收难的问题是社会抚养费中最突出的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法律制度层次上的原因,也包括群众意识的因素。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虽然先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征收细则上的规定还不是很健全和完善。比如说,法律规定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种中存在诸多的不统一。这种不统一体现在许多方面:在征收主体上,有的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有的是委托乡(镇)街代征;在征收对象上,有的是当年案件,有的是历年案件;有的是流动人口,有的是本地居民等等;

2、群众法律意识淡泊。养儿防老的思想和意识在加剧、有钱后想多子多福的陋习、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法制意识淡薄,促使很多落后的传统观念在一些蔓延,使得很大一部份人无计划生育。比如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也有不符合计生条例相关规定再生育的,也有的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其他违规做法的,还有的虽然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没有申领生育证而生育的。

3、征收责任部门认定难。由于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均可以成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责任部门,虽然国家计生委于2004年1月1日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要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发现地、户籍地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协商确定征收事宜。但由于各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驱使,发现地一般自行征收,不予通报协商。而这三者之间的社会经济状况多数不尽相同从而导致违法生育费征收标准差异或重复征收。

4、行政执法不力原因。尤其是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执行的标准、方式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所以不同程度上存在采用土办法、土政策的现象。比如说,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征收标准上,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上,有的执法人员碍于人情,对征收强制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和威慑性。

三、对策思考

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存在的诸多难题,笔者结合基层计生工作实践,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首先要求维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都要统一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办法》的相关内容和立法本意中。同时,涉及抚养费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结合本省实际具体化,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也不得另设抚养费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法制统一,还要求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与相关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相衔接,在行政收费法未出台的情况下,抚养费征收的原则、程序,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具体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尽量参照相关法律。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 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3、征收地域管辖界定。目前违法生育对象中人户不一致、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情况比较常见。做到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中的任意一方在拟作出征收决定前互通信息。违法生育的子女多数回到其户籍所在地生活、就学,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唯一管辖地,辅之以两地通报信息、委托现居住地征收等项制度。或者,在目前多方管辖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有关通报、协商制度法规化,并规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共同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定征收管辖权。

4、征收标准上完善。确定征收标准时,尽量依据自由裁量的原则,就低不就高,依据经济条件较差方的收入标准计征。这一原则虽然无法杜绝人们到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超生少缴费的情况,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收到维护社会公平之效,不会产生消极攀比。对经济条件较差的违法生育对象,可以由所在村、镇相关部门、计生部门出具困难证明,并附有一定数量的群众调查记录;如发现违法生育对象为高收入人员,则不能轻易以居住地或户籍地收入作为计征标准,要共同收集线索,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查明其实际收入,尽量做到征收适当。

总之,社会抚养费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积极作用。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进行了简单的思考和研究,希望对于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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