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_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03: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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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问题

一、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并且在房间还提供食品、日常用品消费,结算时收取住宿费,并另外收取住宿期间销售的食品、日常用品费用,对于其 提供的住宿服务与货物销售,是按照“混合销售”一并按6%征税,还是按“兼营”分别适用住宿服务6%,货物销售17%征税。

解答:应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统一对酒店的收入按住宿服务征税。

问题

二、纳税人提供客房住宿服务,房费里包括免费早餐费,发票是按住宿和餐饮服务分别开具还是合在一起开具住宿发票?

解答:统一开具住宿服务发票。文件依据:财税[2016]36

问题

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被服务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车辆由被服务公司提供,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被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接送,应按照什么税目征税?物业公司为小区内的树木和花草进行浇灌和修剪维护,是否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提供驾驶服务,按照人力资源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为小区内的树木和花草进行浇灌和修剪维护等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

问题

四、小规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扣除工资、福利费、公积金的余额不足3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问题

五、纳税人建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最好能显示销货方名称。解答:目前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确实无法查询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名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名称。

文件依据:

问题

六、提供客房住宿服务,客房配备的免费物品(如:矿泉水,洗漱用品)是否视同销售?

解答:客房配备的免费物品,已包含在住宿费中,不视同销售,不征税。

文件依据:

房地产业

问题

一、纳税人2015年5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当时不动产尚未施工,不动产的施工时间是在2015年8月1日,预计2017年4月30日交付,该种情况企业租入不动产,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如何确认?是按照租赁合同签订时间还是不动产的交付时间或者是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

解答:按照取得不动产时间确定,租赁合同中约定是2017年4月30日交付,取得时间就是2017年4月30日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

问题

二、装潢公司和企业签订包工包料装修合同,其中包含装潢公司为其购买的空调和家具。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装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货劳处答复与装修服务紧密关联,不好分割的,如:中央空调、整体厨房 整体浴室中所含电器等按照装修服务征税,购买的电视、空调(非中央空调)等按照货物销售适用税率征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

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收房款可以开具收据吗?预收房款能否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是否要全额征税收取的30%首付款,如何开票,如何纳税?收取全部房款后,开具全额发票,以前已开具的发票和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报?收取的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发票如何开具,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房 地产企业收到的预收款,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收据,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论是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要按18号公告按3% 预缴税款,但不需在收款当期申报,在收到全款时申报,换开一张全额的发票。定金比照预收款,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属于预收款。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

问题

四、房地产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发票,应如何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

(一)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

(二)企业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商品房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文件依据:

问题

五、房地产企业开具售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房者名称可以注明夫妻双方名称,但是身份证号码只能输入一位,请问开具售房发票如何开具夫妻双方身份证号?

解答:销售房产发票身份证号码目前只能开具一个,其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可以在备注栏注明。

文件依据:

建筑业

问题

一、纳税人咨询投资政府土地改造以前免征营业税,现在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总局2013年1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 文件中所规定的政府土地改造行为属于投资行为的,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原政策是不征营业税,不是免税),有关单位提供的设计和建筑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问 题

二、建筑企业,在安徽省外有项目需要在到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之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核销,现去主管国税部门申请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金三”系统提示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核销,无法重新开具。如何处理?

解答:请 主管国税部门查询系统内显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谁开具的,如果是国税部门开具的查明原因处理,如果是地税部门开具的,请主管国税部门在确认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在地税核销过的前提下,在我们“金三”系统做核销操作,如果不能核销,通过平台提交中软公司处理。

文件依据: 问题

三、建筑企业所有的项目都是清包工方式。是否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简易备案,还是必须要分项目备案?

解答:为方便纳税人,多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在“金三”做一次备案,日常管理时每个项目的备案资料在该项目第一次申报纳税时附报。

文件依据:

问题

四、纳税人提供石材和铝制的幕墙维修、维护,税率分别是多少?

解答:适用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

综合问题

一、党校下属的事业单位承担了一部分培训工作,主要涉及政府干部的进修,是不是免征增值税?

解答: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项目,不免征增值税。文件依据:财税[2016]36

问题

二、从事劳务派遣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选择适用差额征税,使用的是航信公司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无差额开票功能,无法进行差额开票?

解答:已联系技术服务单位航信公司,目前没有收到网络发票差额开票需求,系统没有开具差额征税的功能,不能开具差额征税网络发票,涉及到航信网络发票差额征收不能开具的,临时的解决办法:用省局网站的营改增通用机打发票打印发票。地址:http://www.daodoc.com/ahtax/zxbs/xzzx/rj/,航信公司正着手解决系统开票功能问题。

文件依据:

问 题

三、我公司是一家正在筹建集团内部银行和结算中心的集团企业。主要业务为:一家销售子公司负责集中销售,其他各子公司(含跨省子公司)主要负责生产。各 生产工厂生产完成后内部销售(开具增值税法票独立交易)给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资金占用考核,现集团准备对各子公司(独立法人主体)的交易通过内部银行先行结算和独立计息,并对资金进行归集和下拨管理。咨询问题如下:

1、对于各子公司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形成的内部银行内部存款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存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政策?若需要交纳增值税,怎样交纳?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利息支付方进行进项税抵扣?

2、集团企业内部银行对各子公司的内部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受免税政策?如需要交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利息支付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3、关于统借统还业务,集团核心企业如何确定?是否只能固定一家子公司对外借款,还是可以是多家子公司?若集团通过三家子公司进行统一借款,再下拨给其他子公司使用并收取不高于对外借款的利息,统一对外付息和还本,是否属于统借统还业务?

解答:

1、税法(36号文件)上,存款利息仅针对有吸储资质单位的吸资行为,不征增值税。你述内部银行“存款利息”应属子公司的贷款孳息。

2、无免税规定。按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抵扣。

3、统借统还,对统借方原则上是整体或核心单位。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公告

问题

四、企业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只选择其中一项?

解答: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因为税率不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不能选择应纳税所得额50%计入,按照15%税率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问题

五、2016年5月1日以后,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解答: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4号

问题

六、2016年5月1日以后,电信企业销售流量包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电信企业销售流量包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税率6%。文件依据:

问题

七、2016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 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注意税率栏用的是***号,因为发票上价款和税款没有勾记关系。)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问题

八、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查询到申报表?

解答:2016年5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调整为按季申报,已经联系航信公司在网上办税平台通知提示纳税人。

文件依据: 问题

四、企业无法在系统中查询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解答:登陆“安徽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无纳税人识别号登陆-发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进行资格查询。主要是因为“金三”系统运行不稳定,建议纳税人稍后再试。

文件依据:

问题

九、玉米皮是否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

解答:玉米皮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1号)

问题

十、纳税人取得ETC项目开出的发票后能否抵扣税款?

解答:取得ETC发票暂不能抵扣税款,等待总局明确。文件依据: 问题

七、总局公告17号说的是预缴增值税税款抵减不完的可留抵下期,纳税人项目预缴增值税税款过多,项目完结也没有抵减完,能否抵减其他项目?

解答:可以抵减。文件依据:

问题

十一、用人民币报关能否退税?

解答:符合条件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可以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文件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

问题

十二、2016年5月1日以前,纳税人发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未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地税发票,能否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2016 年5月1日以前,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仍然需要缴纳营业税,不能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取得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纳税人回复时解释清楚,存在涉税风险,2016年5月1日以前应缴纳营业税的,还是缴纳营业税,地税还是有检查 补税权的。

文件依据:

问题

十三、留存的地税发票之前是使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营改增后是否仍使用该系统开具?开具发票时销售额填写含税还是不含税?增值税税率如何填写?

解答

货劳处答复: 留存的地税发票在营改增后仍使用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征科处答复:开具发票仍遵循地税系统规定要求开具。问题

十四、保险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保险代理人的增值税吗?

解答:财税„2016‟36号文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是保险代理人缴纳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国税部门没有委托保险公司代征保险代理人的应缴增值税,则保险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文件依据:

问题十五、一般纳税人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问题

十六、部分纳税人反映开具发票时,开票系统无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编码,也没有“其他”选项可选,应如何处理开具发票?

解答:网上办税平台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库2016年5月1日已经全部更新,如纳税人反映无法选择商品和服务编码,请纳税人进行编码库更新后在进行开票操作(最新版编码库有4136条商品和服务编码),仍然无法选择的应是个人操作问题,建议纳税人联系航信公司解决。

文件依据:

问题

十七、营改增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答:政策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问题

十八、营改增保险业纳税人,承办县区大病保险,有两种结算方法。第一种情况: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已结算至第一季度,承保期为2016年全年;第二种情况:承保期为2016全年,年终终了结算并开具发票,平时申请备用金,备用金是由医保办拨款保险公司,现在营改增后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如何开票?(纳税人指出其涉及免税险种)

解答:等待货劳处回复。文件依据:

问题

十九、营改增后,使用现金进行货物期货的交割,按照什么品目缴纳增值税?

解答:财税2016(36号)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未包含货物期货。货物期货的交割,按原增值税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文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问题

二十、营改增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商和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合同为准,还是以到建委备案或者地税机关备案的合同为准?

解答: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判断时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在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劳务已经开始或合同已签定,均属于老项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 总局2016 18号公告 问题二

十一、留存的地税发票之前是使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营改增后是否仍使用该系统开具?开具发票时销售额填写含税还是不含税?增值税税率如何填写?

解答:等待货劳处回复。文件依据: 问题二

十二、旅游服务纳税人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过路过桥费是否属于交通费可以扣除销售额?

解答:可以扣除销售额,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文件依据:

问题二

十三、商场为顾客办理会员卡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属于什么税目?

解答:需要缴纳增值税,商场收取的会员费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娱乐场所收取的会员费属于娱乐服务。

文件依据:

问题二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可作为预缴款的扣除凭证,如果建筑企业在2016年6月30日不办理结算,这部分发票以后还能扣除吗?

解答:不能扣除。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问题二

十五、纳税人办理营改增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解答:针对纳税人咨询办理营改增需要携带哪些资料,目前总局和省局未统一明确需要携带的具体资料。

建议纳税人携带下列资料前去办理营改增登记

一、原先国、地税分开办证的,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的副本原件

二、原先国、地税联合办证的,携带国、地税合办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三证合一的,携带副本原件

四、原先在地税领购发票的,携带地税机关发票领购簿

五、携带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六、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七、原先为纯地税户的纳税人,提供出资方信息,有验资报告的携带验资报告,没有验资报告的能说清楚出资方情况。

具体携带的资料也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二

十六、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客户仓库收取包裹并送达至同城另一客户手中,是否属于派送服务?派送服务对包裹的重量、规格是否有要求,是否适用于邮政服务对于包裹的重量、规格的规定?

解答: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客户仓库收取包裹并送达至同城另一客户手中属于收派服务不是派送服务。派送服务对包裹的重量、规格没有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需具有相关资质,对邮政服务包裹的重量、规格的规定不适用派送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二

十七、废品公司为企业提供汽车等报废服务,并为企业办理车辆报废等相关注销手续,如何开具发票?按照什么服务项目申报纳税? 解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请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提供的报废服务的具体业务情况和相关资质,在其他现代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中选择适用来申报纳税并开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二

十八、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市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能否汇总缴纳增值税?

解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二

十九、70年产权公寓和40年产权公寓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住房? 解答:70年产权并且水电费按照居民用水电费用标准缴纳的公寓,可以视同为住房;40年产权并且水电费按照商业用水电费用标准缴纳的公寓,不可以视同为住房。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企业“三证合一”并重新刻制了发票专用章,但是金三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并未变更,导致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和金三系统查询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开具 的发票可以使用吗?开票方企业已实行“三证合一”,已更改金三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未重新刻制,导致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和金三系统查询的 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开具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解答:经咨询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答复,可以使用,但建议尽快进行变更。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一、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佣金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答: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合同为准,还是以之前在建委备案的承包合同为准或者两者都可以?

解答:经咨询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复,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合同和在建委备案的承包合同一般情况下应是一致的,应了解纳税人两个合同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再做进一步答复。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三、境外企业为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独资企业提供网络服务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解答:提供网络服务的境外企业服务器和人员均不在我国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问题三

十四、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多少?

解答: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是同一业务,适用税率均为11%.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三

十五、广告公司帮企业搭建对外宣传的展台是否属于建筑安装业务除展台搭建外,同时帮企业制作户外广告牌,上述两项业务,广告公司应分别开具还是合并开具发票税率分别多少?

解答:建议贵公司适当调整经营合同。总包合同如为广告宣传,其搭建不单独核算为建筑;广告牌一般属制做宣传品出售的销售货物行为。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六、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购买住房时间是以购买方发票开具时间还是以房产证时间计算? 解答:经咨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以房产证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开具时间中孰早的时间作为判定2年的依据。文件依据:

问题三十七、一般纳税人销售砂石可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是否均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收?

解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非自产产品不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

问题三

十八、企业出售的汽车账面净值10万元,处臵收入6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处臵收入明显偏低,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增值税申报如何填报?

解答:企业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调整额可填列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资产类调整项目资产损失栏次,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做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增值税补缴税额填列在简易办法征收栏。

文件依据:

问题三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地市不同的两个行政区分别购买了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并分别成立了两个物业分公司,该企业又在上述两个行政区中的一个行政区内,购买了一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是否还需要成立一个物业分公司?

解答:从税收管理来看,只要原物业分公司能将新项目的物业业务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汇总申报纳税就可以。企业如果根据自己的决策成立一个新的物业分公司也是可以的,工商准予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了。税务管理上没有要求必须成立新的物业分公司的规定。

文件依据:

问题四

十、垃圾清运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还是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按照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包括建筑类垃圾清理)。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四

十一、机构所在地在安徽省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安徽省内,该建筑安装企业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登记、认定等事项?

解答: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但需要办理外来户报验登记,否则无法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增值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问题四

十二、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如属于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还是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解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问题四

十三、2016年4月28日以后,能否办理营改增登记、认定等事项?

解答:建议纳税人按照省局通知在2016年4月28日前办理营改增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理的,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号码联系具体办理时间。

问题四

十四、人力资源公司派出员工为其他企业提供招聘服务,接受服务企业支付人力资源公司服务费和员工工资,服务费和员工工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仅就服务费缴纳增值税?

解答:该问题已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等待总局统一政策口径。

问题四

十五、建筑安装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收入计提了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款如何缴纳? 解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1.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销售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2016年5月1日之后,跨地区发生建筑工程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目前尚无文件规定。

3.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企业申请简易征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跨地区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复: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答复: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2016年5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收到预收款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2016年5月1日之后,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是否在地税申请代开发票?

答复:营改增之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六、保安服务是否属于安全保护服务?

答复:保安服务属于安全保护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七、纳税人发生贷款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答复:纳税人发生贷款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娱乐业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娱乐业纳税人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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