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单项工程管理办法”。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施工委托......................................2 第三章.施工准备......................................2 第四章.质量管理......................................3 第五章.进度管理......................................5 第六章.投资管理......................................6 第七章.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管理.........................7 第八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7 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管理.........................7 第十章 奖惩规定......................................8 第十一章 附则......................................10
第十条 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下称《施工方案》)并通过工程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为工程施工、验收及结算依据。
1、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可分为±0.00以下及±0.00以上编制。
2、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主要分部、重要分项(如防水、幕墙、结构转换 层、高支模、深基坑支护、“四新”工程等)应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3、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平面及高程控制。
1、必须取得规划局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控制点,并由工程部门组织编制《平 面主轴线和高程点控制图》,场地建立平面和高程控制标桩。
2、工程部门必须在现场向施工单位移交平面及高程控制标桩。工程部门必须与施工单位在《平面主轴线和高程点控制图》签章确认。
3、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部门移交的控制标桩及《平面主轴线和高程点控制 图》进行核验,无误后由工程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开发部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二条 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单位(单项)工 程监理规划》、《单位(单项)工程监理细则》,并经工程部门批准后作为监理实施依据。
第十三条 “四新”工程或特殊工程,工程部门必须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 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材料、设备(下简称“原材料”),进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写《材料报验单》,经工程部门验证及取样送检合格,方可使用。
1、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书》,填报《材 料报验单》等资料,经工程部门核验无误。
2、由工程部门材料见证人按规定取样送指定的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以下情况虽有试验报告,但其试验报告无效,原材料不能使用。a、原材料未经材料见证人见证。b、不在指定的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
c、施工单位自行送检,检测过程无材料见证人见证。
1、擅自使用未经认可的原材料;
2、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的;
3、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4、未经审核同意,不合格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
5、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6、施工质量出现异常,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第二十二条 工程停工及复工通知程序
1、局部停工的,由项目工程部经理签发停工、复工通知,送工程部门备案;
2、停工范围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发停工、复工通知。
第五章
进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依据公司的营销计划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工程施工进 度计划》,以甘特图或网络图表示,并在《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中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并签章。
第二十四条 应根据公司的营销计划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并在《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中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并签章。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或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并确认后,单位工程的 开工时间,±0.00完成时间,预售形象进度,外排栅拆除,竣工验收及交楼时间作为工程工期控制点,列入施工合同,并有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进度管理必须实行动态管理,定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1、项目工程部主管应每天对各单位(单项)工程进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 及措施汇报项目工程部经理。
2、项目工程部经理每周应对各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并将检查 情况及措施汇报工程部门。
3、工程部门每月应对工程工期控制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措施汇报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当工期出现延误时,应采取赶工措施。
1、当形象进度比计划拖延五天以内的,应分析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 工措施,在下一工序赶上来。
2、当形象进度比计划拖延五天以上时,应分析原因并责成施工单位采取赶 工措施,有必要制订短期的工程进度计划指导施工。
3、工程工期控制点出现延误的,应采取赶工措施,按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及时予以签证及处罚。
2、非隐蔽工程应在该工程完成后的二天内由施工单位申请,在工程完成后 的十天内办理完成。
3、隐蔽工程应在申请后的一天内、非隐蔽工程应在申请后的八天内予以 办理签证,逾期视同默认。
4、施工单位逾期申请,不予以办理补签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备料款及定制设备、器材的定金、订金规定:
1、单位(单项)工程的委托施工,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备料款。
2、定制设备、器材的定金及订金,原则上不超过标的15%。
第三十七条 单位(单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形象 进度支付,质量或工期违约金应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第七章
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原则上应由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 理,并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提供生产、生活、办公临时设施和用水、用电;材料管理;进度与质量管理;交叉作业(含场地土方处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治安等安排。项目工程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凡需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业验收方可通过小区综合验收的单项 工程,按谁施工谁负责办理验收手续原则,专业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条 地区公司必须成立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定期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 单位(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必须有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场地必须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平整、清洁、畅通,施工现 场工完场清。
第四十三条 做好“六口”围护封闭,有防火、防坠落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销售路线及客户可以见到的场地、立面要按营销部门的要求进 行处理。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①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 发包合同内容完成;②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③专业验收手续已完成;④竣工档案一式三份移交给工程部门审核后归案。
2、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者作记小过一次处理,一年内受到两次记小过者作 记大过一次处理。依此类推。
3、主管级以下员工的降级处罚按降低一级工资处理。
4、对出现工作失职但拒不接受本处罚规定的,经公司查实后予以辞退处理。
5、对未办正常离职手续擅离岗位的员工,取消其当月及年度奖金。
6、造成公司经济、信誉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除按制 度辞退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奖励规定
一、通报表扬:
1、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按目标完成,在管 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在审查《施工方案》、《图纸会审纪录》、《工程变更申请》及选用材料、设备或“四新”应用等技术管理中(下简称“技术管理”)改进施工方案、工艺,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二、物质奖励:
1、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小区工程质量100%合格,50%以上优良,并获市
样板优良工程以上,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及当年年度奖金100%奖励,并晋升工资一级。
2、在工程进度管理中,按集团批准的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全部按
时完成,单位工程工期提前一个月的,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及当年奖金100%奖励。
3、在技术管理中,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按如下给 予物质奖励:
a、五千至三万元的,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奖金10%奖励。b、三万至五万的,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奖金50%奖励。
c、五万至十万的,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及当年年度奖金100%奖励。
d、十万至五十万的,对第一责任人增发当月及当年年度奖金100%奖
励,并晋升工资一级,每五十万晋升工资一级。
第五十四条 处罚规定:凡因工作失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的项目,凡出现“工程部门”的,监理单位必须参加或主持。
2、“设计部门”指地区公司负责工程设计管理的职能部门,一般指规划设计 中心(室)或总工室。
3、“项目工程部”指项目公司工程部。
4、“总工程师”指地区总工程师。
5、“第一责任人”指单位或单项工程管理工程师,“第二责任人”是“主管 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或“工程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第三责任人”是工程部门及规划设计相关责任人。
6、“第一责任人”奖惩时,第二责任人比第一责任人降低一个档次,依此类推。
7、地区公司总助以上的领导本人违反本办法的,第一、二、三责任人均为 该本人,作并罚处理。
8、“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一般质量事故”指 因质量造成的损失在五千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或重伤三人以下(不含三人),无死亡。“重大质量事故”指因质量造成的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一人死亡以上的事故。
9、“四新”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0、本办法自2006年1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