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考核评估办法_党支部考核评估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01: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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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员考核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学生党员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评对象

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含专升本及二学位学生党员。

第二条 考评内容

(一)理想信念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忠于党的事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2、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突发事件和政治风浪的考验。

(二)党性作风

1、严格遵守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2、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3、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向不良现象提出批评,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三)组织纪律

1、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党费;

2、服从组织领导,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完成党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四)先锋模范作用

1、刻苦学习、态度端正,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同学积极学习,营造良好学习风气;

2、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在校园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部工作

1、在专题教育活动中,表现积极,贡献突出;

2、在日常支部工作中,注意角色转换,既积极主动培养联系新党员,又重视锻炼自身能力,自尊、自爱、自重、自律,在实践中不断促使自身成长。

(六)群众工作

1、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主动为同学服务;

2、正确对待名利,先人后己,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奉献精神;

3、能够密切联系和团结同学,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认可度高;

4、积极参与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寝室卫生状况良好。

第三条 考评机构

(一)学生党员考核评估工作每年5月举行。学校成立“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建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分管组织工作、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学工部、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成员。考评工作由党委学工部统一部署。

(二)各院系党委(党总支)成立学生党建工作考评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党员考评工作。考评小组由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党建

辅导员、各支部书记组成。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

第四条 考评程序

(一)党员自评。学生党员从思想、工作和学习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撰写总结报告。对照考评内容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员考核评估自评表》(表一)。

(二)党员互评。支部在学生党员自评基础上,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党员互评,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员考核评估互评表》(表二)。

(三)群众评议。学生党员向所在班级群众述责、述学,群众根据学生党员陈述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并结合其平时表现予以评议,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员考核评估群众评议表》(表三)。参加评议的群众人数应不少于学生党员所在班级群众人数的50%。

(四)党支部考评。支部书记召开支部会议,在听取党员自评陈述及支部其他党员意见,并审议群众评议意见基础上,综合给出支部评分,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员考核评估支部评议表》(表四)。

(五)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综合考评情况,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员考评汇总表》(表五)报党委学工部。同时根据考评情况以不超过正式党员数的10%和3%推荐“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研究生教育院按照每支部1名和总数不超过10名为原则确定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名额,其中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人选须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或参与其他学生党务工作并发挥骨干作用,且任职满一年。被推荐的学生党员填写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党员推荐审批表》(表六)和《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表七),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六)校学生党建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评估。校学生党建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审议“优秀学生党员候选人”及“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候选人”的相关材料,评选出校“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经公示无异议,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五条考评成绩计算及结果应用

(一)考评成绩计算

总成绩=党员互评分×30%+群众评议分×40%+党支部考评分×30%。

60分以上为“合格”,未达到60分为“不合格”。

(二)考评结果应用

1.考评合格的学生党员方有资格参评校“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学校对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有关材料存入学校及学生个人档案。

2.考评不合格的正式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找出差距,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劝其退党。对考评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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