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_长江航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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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长江航运安全”。

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长航局 作者: 责任编辑: 日期:2013-03-11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3种经营类别。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二、三级。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具体由长航局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公室(挂靠长航局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长航局考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长航局考评办应向社会公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 长航局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申请二、三级达标的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受理、认定发证和监督管理按照长航局制定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经长航局认可,接受长航局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长航局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评员应具有水上交通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 长航局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长航局备案。

第三章考评与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长航局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六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七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长航局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架构等。

2.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数据和近3年安全事故情况。

3.企业自评情况的报告:一般包括自评的参加人员、范围、时间、内容、发现问题与整改情况、自评结论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或证明(如有)复印件。

第十八条 长航局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考评的企业是否属于长航局管辖范围。

(二)申请考评的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电话、传真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等方式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长航局审查通过企业的申请报告后,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并对考评机构下达《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知》(见附件2)。第二十条 考评机构收到长航局下达的《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程序;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说明原因,并报长航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评机构应按照规定,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格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现场考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考评的总体安排,并对现场考评工作负责。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二十二条 长航局直接实施考评的,由长航局对企业下达《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知》,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实操。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意见,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评分原始记录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考评机构应按整改要求对考评中发现企业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证,验证完毕后,向长航局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二十七条 长航局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长航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或有实名举报,但经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向企业颁发安全生

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考评或经长航局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3)制发,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可按照初次考评申请的规定向长航局申报,经长航局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第三十一条 低等级达标企业申请高等级达标考评的,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并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对在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未能通过达标考评的,长航局将告知发证机关收回已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第二节 换证考评和发证

第三十三条 二级和三级达标企业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长航局提出换证考评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换证考评与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企业在领取新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时,应交回原达标证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未能通过换证考评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及时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长航局参照初次考评的程序,对已取得长航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1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长航局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八条 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九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长航局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长航局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长航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整改不合格的,长航局将注销已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责令其限期交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条 长航局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接受考评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长航局提出复核申请,长航局将及时组织复核。

第四十三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长航局。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后,发生公司最高领导者更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变化、发生重大事故等重大事项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长航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 企业名称、经营类别、达标等级等发生变更的,除按有关规定申请考评外,应同时向长航局提供变更说明,重新申请换发证书。

第四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长航局申请补发。第四十七条 考评机构、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四十八条 考评组应提高工作效率,现场考评工作一般应在3天内完成,最

长不得超过5天。

第四十九条 长航局相关管理人员、考评机构、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十条 长航局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十一条 企业、考评机构和考评员均应向长航局举报、投诉考评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第五十二条 长航局要加强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考评机构或考评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驻华从事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由长航局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 长航局系统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长航局参照本细则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由长航局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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