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_DGJ32_J11_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01: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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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江苏省

一部分:编制说明

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

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

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

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

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

表参加了会议

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

第二部分:总体简介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

1、总则;

2、名词术语;

3、供配电设计;

4、设备选型;

5、施工与验收;附录。

第三部分:

《标准》条文详解

1总 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对“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的理解是:居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的局部范围允许采用架空方式。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2名词术语

1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4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指装修标准高,或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建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5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6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7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8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9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0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1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12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配置系数(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13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居住区内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是指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发电机等

3.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对汽车库等级的说明:

类别 数量 名称ⅠⅡⅢⅣ

汽车库>300辆151~300辆51~150辆≤50辆

停车场>400辆251~400辆101~250辆≤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Ⅱ、Ⅲ类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负荷容量统计

3.2.1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建筑面积为120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8kW配置;建筑面积为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12kW配置;建筑面积为150m2以上的住宅,按每户16kW配置。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的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即以4kW整数倍递增。

3.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本条说明了高级住宅容量的统计标准,即每户应按实际核算后容量进行配置,但考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容量不得低于16kW。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配置系数根据总居民住宅户数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最小不得小于0.5。具体要求见下表:

序号

居住区总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50户及以下不小于0.7

250户以上200户以下不小于0.6

3200户及以上不小于0.5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13户及以下等于1

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8

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7

436户以上不小于0.6

单住户的接户线、进户线配置系数应按1选择。

对于十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低压干线配置系数宜视情况分别提高0.1进行配置,即:

序号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13户及以下等于1

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9

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8

436户以上不小于0.7

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公建负荷一般应采用高压方式供电,只有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

在160kVA以下时,方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

一般情况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时可按下限60 W/m2估算;作为写字楼的办公用房时可按上限100 W/m2估算;作为商铺的商业用房时可按下限100 W/m2估算;作为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的商业用房时可按上限150 W/m2估算。当公共服务设施用途不确定时,建议选用负荷密度标准的上限。

3.2.5 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的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的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

本条说明了居住区内配变容量的选择标准。即应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的需求,以利今后增容。配变容量选择不宜过大,且应*近负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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