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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各项方针政策,落实部海事局和广西海事局工作部署,确保海事中心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升水上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海事规范化管理,实现“四型”海事建设目标,推动北海海事向“赛欧”式强局转变。根据《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暂行办法》和《广西海事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北海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考评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工作,力求考评指标科学合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考评结果公正公平;
(三)明确考评标准,保障考评结果公开透明;
(四)注重正确引导,推动海事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海事局对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的考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北海海事局成立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的原则、内容、指标和考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在年中研究调整有关考评指标;研究确定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结果。1
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局长为组长。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办公室(下称“考评办”),负责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研究拟定全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的主要内容、指标和考评标准,拟定考评实施方案,汇总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考评数据和意见,提出考评结果建议,编制年度目标考评报告,组织开展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检查或抽查。
考评办主任由一名领导小组成员兼任,成员由局属各部门、海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挂靠局办公室。
第六条 考评办负责研究制订相关考评指标的考评细则,就相关指标对局属各部门、海事处提出考评建议,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考评工作意见,并结合日常工作对局属各部门、海事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北海海事局党群工作部负责辖区相关单位、企业对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工作测评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保密工作,并就测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考评和测评
第八条北海海事局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包括:A类、水上交通安全与监督管理,B类、综合管理,C类、社会评价,D类、奖励;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由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由北海海事局正式下达。
第九条局属各部门、海事处根据北海海事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和要求,组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十条北海海事局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第二部分:辖区相关单位、企业测评。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领
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由北海海事局正式下达。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所得总分值为以上两部分指标实际所得分值之和。
第十一条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当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完成进度情况报送考评办。考评办对各部门、海事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汇总的情况和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在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填写 “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部门评分表”和部门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考评办。
第十三条北海海事局党群工作部汇总辖区相关单位、企业对局属各部门、海事处的测评情况,将测评结果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考评办。
第十四条考评办汇总“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部门评分表”和部门自查报告后,形成“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评分汇总表”和汇总报告。
第十五条考评办主任负责召开考评工作审核会议,对“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评分汇总表”和汇总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审核,期间,考评办主任可视情况组织考评小组对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实施抽查或检查。
第十六条考评办根据北海局机关各部门上报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局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以及北海局机关各部门的测评结果,提出北海海事局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总报告,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考评工作会议,审定北海海事局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总报告,研究确定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结果,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八条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北海海事局根据考评的实际情况,对在某些方面工作非常突出、或进步显著的部门、海事处可以单独予以表彰。对获得优秀等次和进步显著的部门和海事处,北海海事局将给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九条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结果作为该单位和部门年度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对于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党风廉政、外事活动、稳定工作、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违法违纪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获得优秀等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目标考评过程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撤销)该单位当年获得优秀等次的资格。对于在目标考评过程中有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对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评办书面申请复核,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复核的,视同无异议。考评办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复核,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局属各部门、海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可根据实
际情况,逐步补充、完善和改进。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