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苏财综(1998)135号_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00: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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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1998]4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苏财综[94]9号,苏价费[1994]14号)。收费标准从每套50元,降低到每套25元(含正、副本和正本铝合金镜框)。

2、金融管理机构收费(苏财综[1995]6号,苏价费函[1995]14号)。《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从每套100元,降低到每套25元(含正、副本和正本铝合金镜框),年检费从150元,降低到100元。公告费按照以支定收、按实收取的原则,由双方签订协议,另行收取。

3、室内装饰资质审批费(苏价费函[1993]10号)。收费标准:乙级企业从每单位300元,降低到每单位280元;丙级企业从每单位200元,降低到每单位180元;丁级一等企业从每单位180元,降低到每单位160元;丁级二等企业从每单位150元,降低到每单位130元。

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1993]208号)。非住宅、普通住宅商品房(含自建房)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县城从每平方米1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从每平方米13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90元,大城市从每平方米15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105元。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免收。

5、旧机动车辆市场交易服务费(苏工商[1985]237号)。收费标准从按成交额的2%,降低到1%。

6、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苏财综[1996]165号、苏价费[1996]450号)。收费标准从每张卡300元,降低到每张卡250元。

7、就业管理费(苏劳培[1986]67号)。取消对用工单位使用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按工资总额5%征收部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规定,劳动部门对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免收管理费。

8、就业调节金(苏政发[1997]31号)。除建筑、环卫、矿山行业一线工人岗位以外,城镇企业和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外省和本省农村劳动力的,收费标准分别从每人每年500元和每人每年200元,降低到每人每月35元和每人每月10元。

9、汽车消费附加费(苏财预[1998]130号)。国产小轿车及俄罗斯东欧车单台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原来按车价的15%,降低到按车价的10%征收;省产部门轻型车,按车价的5%征收,具体企业和产品目录另行确定下达;取消对大客车按车价5%征收的消费附加费。

10、省电力建设费(原阳城电力基金)(苏政复[1997]93号)。征收范围不变,征收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50%。

本通知自1998年7月25日起执行,过运河我省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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