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定稿)_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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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4〕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

调查笔录(附页)

注: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审核后在笔录末尾签字或盖章。

附件5: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20 ] 号

(用人单位):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申报的(受伤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你单位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提供证据项目:

1.2.

3.4.

5.6.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20 ] 号

用人单位名称:

地 址:

受伤害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受伤害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调查核实,并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 款 项的规定,认定(受伤害人姓名及工伤部位)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不视工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盖章)

年 月 日

送:(受伤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

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7: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

被鉴

定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姓名或名称 与被鉴定人的关系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工伤认定部位

工伤受伤时间

申请鉴定时治疗状况

主要受伤和治疗经过或职业病病史

申请事由

申请人(签章):

工伤伤残鉴定机关受理意见

备 注

月 日 附件8: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20 ] 号

申请人:

关于(被鉴定人姓名)工作能力鉴定事宜,经我委于 年 月 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和我委评议,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其鉴定结论为:

1.伤残程度等级为: 级

2.生活护理等级为: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盖章)

二○○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

单位性质:

地 址:

联 系 人:

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各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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