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号河北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办法_交工验收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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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05‟55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非煤矿山中介机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

(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安全专篇的编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安全专篇编写提纲》(金属非金属《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1,其他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写提纲》(附件2)的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安全专篇以及初步设计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其中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是指对开采方案的审查。

(四)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否则,不能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否则,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的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体指导,并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验收:

1、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即:所有铁矿、有色矿、黄金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除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非跨省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建设项目。

3、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即: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非中央管理企业、非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l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4、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含尾矿库闭库)。

5、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6、省安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验收工作,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将审查和验收的内容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在3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在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开采方案)后,要及时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开采方案)为无效文本。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应当于每月l0日前将本单位上个月所做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报告和安全专篇(开采方案)统计表(附件6)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八)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进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出具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九)非煤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国家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2、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3、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5、预评价结论;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建设单位在安全预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3);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被评价矿区的矿区范围、地质报告及附图;

4、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式五份)。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并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4、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中附件3或附件4的要求,填制安全评价审查表;

7、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即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以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完成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专篇、开采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专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开采方案,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设计单位应该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十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政府审批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相关文件;

3、按规定审查合格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

5、安全专篇(开采方案)一式五份;

6、被评价矿区的矿区范围、地质报告及附图;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专篇、开采方案)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七)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四、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

(十八)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没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十九)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二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5);

2、按规定审查合格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3、初步设计及按规定审查合格的安全专篇(开采方案);

4、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7、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8、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不合格,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4、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6、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或变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报送的材料申请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以代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罚则

对于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之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局第1号令、第9号令、第18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l、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2、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写提纲;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审查申请表;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表;

6、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报告、安全专篇(开采方案)统计表。公开程序: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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