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重大课题管理办法_重点重大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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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广西科学实验(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桂教科研〔2011〕19号),以及区教育厅关于《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经费管理办法》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致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资源和人才密集的优势,瞄准学科与技术前沿,创新思维,产出一批具有学术前瞻性的重大研究成果,使我区的科学研究在全国同行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形成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引领与带动广西全区高校在相同领域的较快发展;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行动,增强高校科学研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提升高校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建成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校科研服务地方发展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中心项目课题所进行的科学研究要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重大科技攻关技术和高新技术等问题,设立科研平台建设项目,重大、一般、开放基金项目,明确主攻方向,凸显发展特色,体现学科领先优势和较高的研究水平。研究成果要为自治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理论依据。要创新高校科学技术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产生重大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机制,使中心成为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理论和技术的创新源、思想库和智囊团。同时,通过项目课题研究,中心致力帮助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培养、引进广西高校学科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和科研拔尖人才,建设和凝聚高素质的学术团队,努力冲击国家高端人才称号与荣誉。建设管理规范、设备先进、条件优越、开放合作的研究平台,支撑创新型广西建设,努力冲击国家高端重点研究平台。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中心科研活动的我校以及区内外科研团队和个人。第五条

本中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发布《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协调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拟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第六条

项目资金从中心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项目研究,专款专用。

二、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中心组织制定并发布申请指南。申请者需仔细阅读《指南》、《管理办法》等文件,按文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者所申请项目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范围且研究成果归属与申请者其他已签定合约不发生冲突。

第九条

申请者需填写《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项目类别名)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条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申请和承担项目限项的规定:

(一)申请人及其团队主要成员同期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

(二)申请人及其团队主要成员在申请期间没有在研的同类项目; 第十二条

中心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内容、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申请人完成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

(四)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不符合《指南》所列项目研究范围;

(三)申请人不具备申请项目资格;

(四)申请经费超过指南规定,且不愿意调整的;

(五)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第十四条 对于所有项目申请,无论是否获得资助,中心都将评审结果通知到申请者。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与中心签订承担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三、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包括设备仪器、图书以及办公用品等,应署实验中心的名称,其所有权归中心,并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实施,项目组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任务书及申请书中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调整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项目研究若偏离原计划方向,或不能按计划执行,中心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中心有权撤消项目或终止资助。

第十九条

中心定期对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需提交《年度进度报告》。对于资金使用不合理或者没有足够理由未能按进度完成计划的项目,中心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在研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可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由本中心备案;擅自离岗或离岗超过一年,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本中心审批;如无合适人选,办理项目终止手续。因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执行作调整、变更、撤销和中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中心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经费将纳入我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开支的主要范围如下: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图书资料费、设备购置与使用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是指在相关工作中支付给科学实验中心或相关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第二十三条

中心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中心和财务部门管理监督使用。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各项开支均应按时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财务处报帐和结算。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人员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开放基金项目委托项目所在高校的科研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对于广西区内单位,预留40%经费在中心作为申请者在中心开展研究工作,60%经费委托项目所在高校的科研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对广西区外单位,经费委托中心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财务处共同管理,申请人可委托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的联系人进行财务报帐。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五、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考核主要按照项目组的到位经费、共同署名的高层次论文、共同署名的发明专利、共同申请的科技奖励等分类量化打分指标考核,共同是指项目组中两名成员以上。

第二十六条

各类项目考核的标准总分=资助经费(万元)×30分。各科研团队获得的基础研究类项目到位经费指标计分=经费(万元)×5分,技术开发类项目到位经费指标计分=经费(万元)×3分;论文与发明专利之和计分=论文(篇)×50分×论文系数+专利(项)×100分×专利系数;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计分均为900分,其它科技奖励计分=省部级三等奖(项)×600分+厅局级奖励(项)×400分;经鉴定为国际先进成果的,200分一项;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普活动,每场次10分。

第二十七条

论文考核中,在JCR一区、二区、三区期刊发表的论文计算系数为2,其它SCI/EI收录的正式期刊论文计算系数为1;发表的学术专著计算系数为4;SCI/EI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计算系数为0.2,国内核心期刊论文计算系数为0.2。

第二十八条

专利考核中,国家发明专利计算系数为1;实用新型专利计算系数为0.2,软件著作权系数为0.1。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考核系数为0.5。第三十条

非署名第一的成果计算系数为0.5。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标准总分的60%)的科研团队,取消该类项目的申请资格;项目考核合格的科研团队(达到标准总分的60%),可继续申请同类项目资助;项目考核优秀的科研团队(达到标准总分的100%),在下次申请中优先资助,同时按一定比例提高考核指标。第一期(一年以上)过程中不允许团队成员变动(成员调离情况除外),第一期结束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团队成员调整超过2/3,则视为该团队解散,终止项目。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考核指标只能计算一次,不允许重复累计。

六、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的科研成果。如: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专利、专著、奖励等科技成果须与结题验收报告一起提交中心存档。在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和成果应署名中心,同时按规定标注受中心项目资助的字样,否则不能列入该项目的科技成果。承担项目所发表的论文和推荐的成果奖,若为项目支持过的,仍应增加中心署名。具体要求详见项目成果署名方式。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论文、专利、样品、样机等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以下项目档案资料也需提交:

(一)在本中心实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二)项目鉴定及评审意见、项目获奖证书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证 明材料。

(三)研究工作总结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需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项目基金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中心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或通信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按第五章“考核”所述标准进行评分外,还应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一)计划执行情况;

(二)人才培养情况;

(三)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心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第四十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奖惩原则

第四十一条

结题评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接受其申请中心各级项目,并在中心学术委员会上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结题评审结果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下一轮项目时优先给予资助。

八、成果署名

第四十三条

中心所有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均应署本中心名称,第二署名单位的成果所有权按项目合同规定执行。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实验中心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专利、数据库以及影像作品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均应署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的名称,第二署名单位的成果所有权按照项目合同或者聘任合同规定执行。具体成果署名格式为:

中文:“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

英文:“Guangxi Experiment Center of Information Science,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

第四十五条

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是著作和研究报告类的,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广西信息科学实验中心经费资助”字样。与校外合作的研究成果由资助方与作者共同享有,成果署名次序应该在资助合同中明确。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请奖励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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