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昆国资发〔〕21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昆国资发„2006‟2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各处室、各监事会:
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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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国资委管理的企— 2 —
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和具有独立财务或独立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企业改制重组时,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或企业的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企业的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 根据市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债务危机、资不抵债、金融风险、经营亏损骤增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 3 —
重大投资损失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决定并组织实施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三)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在特殊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企业的独资或控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商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两种形式。
第十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决定并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 4 —
将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对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的,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六)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七)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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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领导人员收入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账外资产、潜亏挂账、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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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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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内控制度与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是否根据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等情况建立、健全了组织结构控制、岗位职责、业务处理程序控制、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实物资产安全控制、人员与工资系统控制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企业经营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部门的划分是否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是否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防止和纠正差错的目的;
(二)企业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是否根据人、财、物和业务活动授予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的职责和权利,是否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三)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业务处理控制系统,对采购、生产、储存、销售等业务环节是否建立相关制度;
(四)企业是否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是否存在实物资产非正常毁损和流失;
(五)企业是否建立会计信息质量系统,是否存在会计信息不真实的问题;
(六)企业是否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工作绩效考核、工— 8 —
资政策、工资发放程序是否健全。
第二十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领导人员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领导人员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二)确定审计机构;(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四)拟定审计方案;(五)成立审计项目组;(六)组织实施审计;(七)交换审计意见;(八)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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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国资委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市国资委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并报昆明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机构。
(一)商国家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由市国资委拟定审计对象建议名单,在昆明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上确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委组织部下达委托书,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市国资委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与接受聘请的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内容、范围、审计重点、项目组成员、审计要求、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市国资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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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企业领导人员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市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涉嫌经济犯罪,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事项,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也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单独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企业监事会负责审核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向企业下达相关审计结论,并抄送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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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由企业领导人员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领导人员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 12 —
经法规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承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四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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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市国资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业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14 —
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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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国资委,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昆明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4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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