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机制的思考_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54: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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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始推行《举报线索评估验收制度》以来,该制度的实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高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和工作效率。然而,经过几年的运行和实践,原有的线索评估机制存在缺陷,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线索评估机制的现状

(一)线索评估小组

案件线索评估机制,从本义上讲,是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审查、筛选、甄别,通过捕捉案件线索的价值点和信息点,判断其潜力性和发展性,以挖掘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一种机制。

[1]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在《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协调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负责审查本院受理管辖的举报线索。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在举报中心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促进案件的分流;第二种是在反贪污贿赂局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作为初查的前置程序,保证初查质量;第三种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由举报中心、反贪局、反渎局的主管检察长和其部门负责人组成线索评估小组,对举报线索逐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我院按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评估制度》的规定,于2006年,我院在反贪局内成立了线索评估小组。小组成员由反贪局办公室主任、侦查一、二处处长组成。

(二)线索评估方法

线索评估的重点是对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包括其他线索)进行评估,并对成案可能性、初查时机、案件性质和侦查方式进行集中研究、评估、按照线索质量划分等级。目前我院执行的线索评估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线索根据来源进行ABC分类,二是根据线索中提供的证据情况判断初查的难易程度和可查性,将线索评估为1级、2级、3级。把每一个线索的类别和级别结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三类九级线索:即A1、A2、A3、B1、B2、B3、C1、C2、C3,即每一个线索都有自己的等级,而这个等级既包括了按来源分类的等级,同时也包含了可查性、成案率的等级。可以说,对案件线索进行恰当有效的分类对于初查工作取得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线索评估制度的缺陷

上述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仅根据线索的来源、证据情况来突出线索的查处尚具有一些的缺陷。比如同样是单位举报,有时线索基本上很明确,能够当时就做出判断;有时可能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初查后,才能对其做出初步的判断。又比如公民匿名举报线索,有些经查证后可立案,有些就没有太大的初查价值,甚至还有缠诉的情况发生。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缺陷:

(一)存查线索中的“隐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公民首次举报采用匿名举报的方式,所列举的涉嫌犯罪事实又不够具体,线索评估小组根据上述线索分类办法定位C3也就是存查。但经过几个月后举报人见其举报的情况没有任何被调查的迹象,转而变为署名再次举报。这时,由于其之前的举报已经被存查,没有开展初查工作,面对举报人的询问,我们无法回答,造成工作的被动局面。一方面容易让举报人认为检察机关久举不查,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承办人贻误战机。

(二)种类线索未实行专人办理

目前的线索评估机制只是对线索情况进行分类,在分类之后依旧按照线索顺序依次分配给承办人。在分配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承办人各自擅长的线索查办类型,也无法做到将举报同行业、同单位的线索统一交由一个承办人办理。造成多个承办人在同时调查同一行业、领域的线索,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

(三)没有规定办案安全预警机制

现有的线索评估机制只是针对线索来源、可查性、成案率进行的分类,没有加入“风险预警”这一环节。一些敏感行业、敏感职位、情绪激动的举报人在线索查办过程中都容易引发意外事件,如何在第一时间对承办人以警示,是做好办案安全防范的第一步。

(四)线索查办过程中脱离评估

在线索评估之后交由承办人调查,随着工作的进展,线索的情况、证据的获得逐渐发生变化,如何对线索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如何正确的面对新问题、如何选择恰当的出击时机,这些对成案至关重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评估小组的解答,往往都由承办人或处长掌控,难免造成工作上的欠缺。

三、对线索评估机制的完善

(一)预警机制纳入线索评估

2009年初,西检院反贪局经缜密调研,并经反贪局局务会研究讨论,制定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维稳预警机制规范》,正式建立维稳预警机制。

《预警规范》对我院反贪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涉稳问题进行了规定。预警机制贯穿线索接收、初查、立案直至结案,预警流程从案件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再到局领导,院主管检察长,预警措施在时间和汇报事项、汇报级别都有具体的要求。《预警规范》根据不同涉稳事项,采取“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不同预案进行处理。维稳预警机制应纳入到线索评估中,对于特殊的、敏感的、容易造成群访的线索,评估小组在分配时应当充分考量,适用不同的预案。目前,我院在预案机制方面在进行摸索尝试。

(二)加强“线索二次评估”

目前执行的线索评估机制,仅对案件线索在初查前进行一次评估。当案件线索分配给承办人之后,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证据情况、涉案人员情况等都会发生变化。一次评估等级很高的线索可能调查之后并无成案的可能性,反之,一些评估等级低的线索,经过调查后反而具有一定的可查性,或具有长期经营的价值。针对这些变化,在目前的办案模式下,所有的应对方案都由承办人或处长来决定。由于承办人的工作经验参差不齐,或考虑问题不够全面,往往一个错误的决定就会使一个有价值的线索流失,所以,在初查进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初查的证据情况对线索进行二次评估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对初查质量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线索评估的跟踪调整。

线索二次评估与一次评估不同,一次评估小组设在反贪局内,而二次评估小组设在侦查处内,二次评估是对一次评估的再完善、再调整。线索二次评估小组应设在侦查处,由正、副处长、主侦官组成。承办人收到线索后要立即开展初查工作,初查一个月后二次评估小组对承办人所调取的证据情况对线索进行重新二次评估。评估的内容由承办人汇报初查情况,评估小组根据承办人的初查情况,为下一步的初查工作确定方向和思路,并确定是否改变该线索的评估等级。

二次评估小组对线索再次评估,最终决定线索的处理方案。根据反贪办案规定,线索初查的时间为三个月。初查两个半月后由评估小组听取承办人对线索查办情况的汇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A.适时启动立案程序:线索所涉及的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晰、证据比较完善、关键证人在可控制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的线索,评估小组可决定适时启动立案程序,由承办人所在的处长根据全处线索情况统筹安排启动立案程序的时间,并同时报局评估小组备案。B.报请延长初查时间:线索基本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完善,只是被举报人或关键证人由于出差、出国暂时不可随时到案;或线索涉及的证据调取的时间较长,需进一步等待。针对此种情况,评估小组可决定让承办人报请延长初查时间。C.对线索进行结案处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线索基本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缺乏等因素致使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时,评估小组对线索建议做不立案处理。

(三)建立存查线索激活机制

二次评估小组对线索进行二次评估后,应将评估内容进行记录,并将书面记录交由承办人附卷,同时将书面记录上报局评估小组,以使局评估小组对所分配的线索进行全面掌握。可以说,线索二次评估机制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调整对线索的评估,尽快确定线索调查方向。第二阶段是根据深入调查结果,对线索进行结论性处理,防止线索久拖不决。有效提高线索查办效率和成案可能性。

实践中,发现有很多的不具有可查性、成案率不高的线索,但被举报人主管的行业是腐败多发领域,也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对此一方面应通过线索经营来查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应贯彻“侦防一体化”的要求,与预防部门、纪检等单位通力协作,对这类行业

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工作,以有效的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线索评估小组应定期对存查线索进行再次梳理,将某一行业的举报线索进行归类并从中发现相同的问题,从而交由承办人进行调查;如果几个存查线索都是反映同一单位或同一被举报人的,就可以将其归类,综合有价值的线索进行调查。“激活”存查线索,让其滚动起来成为我们宝贵的侦查资源库。

(四)加强评估线索提示机制

线索经过评估小组评估后,督导统一将线索分配到承办人。在这一环节,局办公室创新办案提示从程序及办案安全上予以把控。根据每个线索不同的类别、特点等提示点,随线索下发《办案提示书》。提示书中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凡是署名举报的,需在15日内与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侦查部门已受理案件,并了解有关情况。提示书中将与举报人联系的最晚期限予以明确。

2、对高检院、市院交办线索的特殊要求,提示书中将每一个环节点的时间都进行标注,以便提醒承办人及时进行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如高检院交办线索需收到线索十五日内上报工作部署;逐月通过市院指导处上报初查情况,三个月内上报初查或立案侦查情况,三个月未完成初查的,必须做出原因分析。市院交办线索要及时进行初查,一个月内向市院反贪局报告进展情况,填写《线索查办情况反馈表》;初查满三个月向市院反贪局反馈查办情况等。

3、办案安全的提示。有的线索涉及多人署名举报,提示书中就会明确,在于举报人联系时注意工作方法,防止激化矛盾、防止群体上访事件;有的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或其职业具有社会敏感性,就会提示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侦查方法,防止扩大知情面等。

随线索下发的《办案提示书》使承办人在第一时间对线索有了整体上的把握,承办人在同时调查几个线索的过程中,《办案提示书》也能够让承办人及时对线索进行汇报等工作,确保办案流程中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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