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上海浦东新区十项优惠政策(推荐)_上海浦东新区发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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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开发十项优惠政策

(摘自朱镕基市长在1990年4月30日浦东开发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同意在浦东新区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1.区内生产性的“三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2.在浦东开发区内,进口必要的建设用机器设备、车辆、建材,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区内的“三资”企业进口生产用的设备、原辅材料、运输车辆、自用办公用品及外商安家用品、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3.外商在区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以产品出口为主;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

4.允许外商在区内投资兴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对其所得税实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5.允许外商在区内兴办第三产业,对现行规定不准或限制外商投资经营的金融和商品零售等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浦东新区内试办。

6.允许外商在上海,包括在浦东新区增设外资银行,先批准开办财务公司,再根据开发浦东实际需要,允许若干家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同时适当降低外资银行的所得税率,并按不同业务实行差别税率。为保证外资银行的正常营运,上海将尽快颁布有关法规。

7.在浦东新区的保税区内,允许外商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出口业务。对保税区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可办理多次出入境护照,提供出入境的方便。

8.对区内中资企业,包括国内其它地区的投资企业,将根据浦东新区的产业政策,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浦东开发与开放的企业,也可酌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9.在区内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政策,使用权限50年至70年,外商可成片承包进行开发。

10.为加快浦东新区建设,提供开发、投资的必要基础设施,浦东新区新增财政收入,将用于新区的进一步开发。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年0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0年04月30日(地方法规)

其他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 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 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 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 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 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 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 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 出额的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

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

●关税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 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 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别审批政策

1.允许在浦东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与之试办3-4家中外合资的外贸企业,由上海市提出具体方案,经外经贸部核定经营范围和贸 易金额,报国务院审批。

2. 外商桥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以外的保税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并 逐步扩大服务贸易。

3. 允许首先在浦东试点,同意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进入浦东的外资银 行将获得优先权。

4. 具备条件以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陆家嘴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 在浦西和外商桥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在浦东新区再设立若干家外资和中外 合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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