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_广东金融高新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52: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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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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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会员、交易会员及服务会员。其中,推荐会员为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PE基金等合格推荐人;交易会员为可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等的专业机构;服务会员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各机构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备案,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

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的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本交易中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公司推荐挂牌、投资咨询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介绍开户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服务会员可为拟挂牌公司进入本交易中心改制挂牌、定向增资、股权质押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PE基金等合格推荐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以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开展公司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服务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

(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对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二)在开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转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等业务中得到本交易中心的指导;

(三)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传介绍和开发活动;

(四)取得、注销本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资格;

(五)享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交易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推荐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份转让,须负责监督和协助实施拟推荐或已推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开展推荐挂牌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等;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七)按照本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结果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八)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推荐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公司的推荐挂牌、定向增资等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

(二)该公司持有推荐会员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

(三)推荐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大股东之一;

(四)推荐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介绍开户业务,应当向投资者介绍本交易中心挂牌产品及相关业务规则,并揭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服务会员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拟挂牌公司挂牌、已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出具的鉴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业务联络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指定一名公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指定代表”)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并指定业务联络人协助履行相应职责。

指定代表及业务联络人的任职、变更应及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指定代表和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报送本交易中心要求的文件;

(二)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按时参加本交易中心举办的培训;

(三)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相关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四)及时接收本交易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五)及时更新本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会员相关信息;

(六)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七)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八)本交易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指定代表与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予以更换并报告本交易中心:

(一)指定代表不再分管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或不再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交易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指定代表或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指定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指定代表的职责,直至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报备新的指定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会员应向本交易中心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从事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情况报告;

(二)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本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报告的报送时间及内容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交易中心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进入风险处置;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投资者正常转让;

(五)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交易会员发生第(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从事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被依法托管或接管的,托管方或接管方应当自监管部门批准托管或接管方案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将托管或接管方案等文件报送本交易中心。

第三节 收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会员欠缴本交易中心相关费用的,本交易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被监管部门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会员仍应当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本交易中心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投资者投诉,并按要求将相关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注册企业或挂牌公司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第五章 自律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交易中心监管,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对会员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可将记录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交易中心可依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因违反本办法被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本交易中心将在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本交易中心给予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满足;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本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交易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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