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河南省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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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2008年04月17日 发布者: 主动公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供热管理工作,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供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本细则实施中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开发区热力总公司依照《供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授权,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供热管理办法》有关概念的含义和范围。临时热源:是指因集中供热不能满足特殊需要的产权单位,经开发区热力总公司审核,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的,自行投资建设的锅炉房。

供热单位:是指热力总公司或临时热源的产权单位。供热协议:是指供热单位与用热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之间签订的供热、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力和义务,并报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备案。

热用户:是指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住房租赁者。

第四条

集中供热一旦可以满足需求时,临时热源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

第二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供热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热网、热力站、表井、阀门井和热用户内的管道、阀门、表计等。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集中供热规划,应根据开发区城区总体规划布局,实行联片集中供热体制,由热力总公司会同建设环保土地局组织编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

城区规划的主要供热设施由管委会投资,热力总公司组织实施。

用户所用管网、表井、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由用户投资,热力总公司组织实施。

成片开发小区(或公建区)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其室外供热设施由热力总公司实施。供热设施建成后,开发单位应在竣工后与热力总公司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热力设施资产移交接手续,并一次性向热力总公司交纳热力设施总造价10%的保修费,用于用户室外至红线供热设施的维护检修和更新。该项收费由热力总公司专款专用,财政监督。不能停汽检修供热设施的用户,淡季用汽负荷低于计划用汽量20%的用户,间断用汽的用户,都应自建备用热源。

第八条

新建或扩建厂房、办公楼和家属住宅的产权单位,项目批准后,应在30天内持批文到热力总公司申报用热,由热力总公司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用热单位的需求编制热力设施建设计划,确定供热方案。开发单位必须按开发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新建工程热力系统入网要求、审查程序及热力管网、换热站装备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否则,热力总公司不予入网。

第九条

新建或扩建厂房、办公楼、家属住宅和成片开发小区(或公建区)工程竣工后,产权单位(人)应向热力总公司提交有关热力设施建设竣工资料,热力总公司参与由建设环保土地局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并由热力总公司签发供热许可合格证书。

第十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受益单位或热用户集资;

(三)城市建设维护费;

(四)环境污染治理费;

(五)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自有发展资金;

(六)国家节能贷款;

(七)利用国际间政府贷款;

(八)外资或中外合资;

(九)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热力总公司是供热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热用户负荷调查,制定供热设施规划,调度管理热网运行。

第十二条

热力总公司与热电厂(热源)设施上的管理界限:

以热电厂(热源)墙外第一道阀门为界,阀门到热源的部分归热电厂(热源)管辖,阀门以外部分归热力总公司管辖。

第十三条

热力总公司与热用户在热力设施上的管理界限:

以热用户入口计量阀门井(室)为界,计量阀门井(室)以前部分归热力总公司管辖(计量阀门井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承担);计量阀门井(室)以后到用户内部的供热设施归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管辖。

第十四条

加强热力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

(一)所有供热设施每年由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至少检修一次。达到系统畅通无阻,管道防腐保温完好,井室和管道管线内无积水杂物,管件支架无锈蚀,阀门开关灵活,表计齐全合格。

(二)采暖系统在每个采暖期之前由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负责冲洗打压一次,并把完成情况及时报热力总公司。

(三)蒸汽管道停供汽后,产权单位应将管道吹干保养。热水管道停供热后,产权单位应采取湿保养。管道中的水质和压力要达到标准要求。

(四)锅炉停运后应由产权单位按国家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维修保养,由热力总公司验收合格后方予以供热。

第十五条

对旧管网及其它热力设施,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已锈蚀严重的、或属淘汰产品的,产权单位必须给予撤换。否则,供热运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皆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原采用蒸汽采暖的用户,应按国家规定改造为热水采暖。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承担。

第十六条

热力总公司是热电厂(热源)和热用户联系的纽带,在检修或临时故障抢修时,三者应加强联系,紧密配合。

(一)热电厂(热源)因检修停供热,应提前

15天通知热力总公司,若因临时故障抢修停供热,应立即通知热力总公司,热力总公司要及时通知热用户。

(二)在正常供热期间,热力总公司因计划内检修应提前

15天通知热电厂(热源)和热用户。因临时故障抢修停供热,应立即通知热电厂(热源)和热用户。在发生危及管网安全运行情况时,热力总公司应立即停汽抢修,热源单位及用户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各自的损失。

(三)蒸汽用户应按照热力总公司的要求,每半年安排一次停汽大修的时间,每次

5-10天,不能停汽的用户,应启动自备热源,以确保生产。热用户在正常供热期间计划停用热(检修停产),应提前

15天通知热力总公司,由热力总公司调整计划并通知热电厂(热源)。对于用热比较大的单位,停用和启用热之前都应提前向热力总公司报告。由热力总公司通知热电厂(热源)做好开停准备工作,以免影响热电厂及热网设备安全和参数波动。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内建设上下水、电力、通讯、煤气等地下管线、铺设道路,凡与热力管网交叉或涉及供热设施安全的,须征得热力总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热力管道左右各一米范围内搭设任何建筑物、堆物、取土、种树等。如果绿化,只允许种植花草。因检修改造热网而移动的花草、损坏的道路,由热力总公司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已集中供热的热用户,不得私自改造供热设施、加装散热器,确因设计不合理的,必须征得热力总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完工后,须经热力总公司验收认可,否则不予供热。

第十九条

各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应维护保养好自己所管辖的热力设施,不得发生泄漏、跑水(汽)、窃热和阀门损坏等现象。供暖前充水时,热力总公司应提前通知用户。用户应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切实做好采暖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因采暖系统泄漏、跑水(汽)而造成的热损失和其它损失应由用户赔偿。

第二十条

为保护供热管网的安全,保证其正常运转,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热力管道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及工业废液、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

(二)私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三)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四)私自取用热力管网软化水;

(五)在管网上下进行各种爆破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除了《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所列需用热户不予供热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不予供热:

(一)未按期交纳热力入网费的;

(二)未按期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三)往年采暖费未交清的;

(四)对住宅楼的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租赁者采暖费未交齐的;

(五)写字楼、办公楼及标准厂房未全部使用,又不采取隔断措施的;

(六)热力设施存在问题的热用户,未按热力总公司提出的改造通知实施的;

(七)自建热源和热力设施的用户在接入集中供热系统时,未按热力总公司提出的方案改造的;

(八)住宅楼单元用热户达不到不到

70%以上、不用热户拆断达100%、拆断验收不合格的;

(九)采暖期前,仍未对单位自管供热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系统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由热力总公司建立供热监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发区内热力设施的巡回检查、用热监察、违章处罚及供热的宣传教育等工作。供热监察人员持证对热用户检查,热用户应协助和配合,不得妨碍监察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章

集中供热申请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热力总公司每年应同热电厂(热源)签订一次供用热合同。热电厂(热源)要按热力总公司要求,保质保量的供应热。热力总公司确定好供热参数、制定热负荷曲线,保证供汽供暖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需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必须在每年的末前到热力总公司申报年度用热计划。

6月需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必须与热力总公司签订供热、需热合同。

需集中供热的新建或扩建的产权单位应该在7月末前申报用热计划、一次性交纳入网费、签定供热、需热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量入网保证金,保证金期限为一个采暖期,主要用于建设单位保修期内未及时保修,而由热力总公司或用户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采暖面积的确定:建筑物外墙轴线以内的面积(含封闭阳台)。对层高(以上下两层楼板中轴线之间为准)超过3米的。每超

1米加收

20%采暖面积的采暖费及入网费。居民住宅不包括公用楼梯,公建房包括封闭楼梯及大厅。

第二十六条

集中供暖收费时间定于每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超过

10月

31日交纳热费的热用户,按规定每11月

5日为止仍不交纳热费的超过一天收取5‰滞纳金。到用户,即视为不需供热。

因交纳采暖费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供或缓供的,停供或缓供期间已交纳了采暖费的用户,由热力总公司按认可的停供或缓供的天数处理,停供的应于

12月

1日—15日退还采暖费,缓供的应在次年4月1日—10日退还采暖费或抵交下年度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供暖设施的房屋,已竣工接管供暖的,其空闲房屋或中途进户的,房屋空闲期间的采暖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已售出尚未进户或有供热设施的旧房未进户的采暖费分别由具有房屋使用权的单位及产权单位支付。

用户中途发生变更的,须到热力总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手续未办理前所需支付的热费由原用热单位或个人承担;否则由新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住宅楼的采暖收费按单元由楼长收缴,具体办法:热力总公司于每年

9月上旬,先发给每个单元楼长一份包括本单元各用户应交采暖费的通知单,楼长按通知单将各户采暖费收齐,送到热力总公司热费收缴处。由热力总公司给用户开具热费收取单据,用户持此单据到各自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蒸汽的热用户,其管理与收费按《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执行。蒸汽用户必须安装凝结水回收设施,回收率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在用户蒸汽入口处和热源的蒸汽出口处分别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量收缴热费,按规定标准收压火费、网损费,擅自超计划用热、汽,收费增加一倍。

第三十条

蒸汽计量表计必须由国家指定的计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并按规定定期送检,送检费由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住房租赁者承担。用户必须设置一块备用表计。

若发现运行中的计量表计有问题,用户应立即送到法定的计量部门校验。在表计校验期间或更换备用表计期间的计量,可按正常运行期间连续十日的平均值来计算。

第三十一条

供热收费、热力入网费、压火费及网损费的收缴标准(见附表

一、附表四)。

第三十二条

热力总公司要无偿地为热用户提供供热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为用热效果差的用户查找原因;参与热力危险故障的抢修。

第三十三条

为了方便热用户,热力总公司应为用户提供以下有偿服务,费用由产权单位或《房产证》持有者、住房租赁者承担(其费用标准详见附表二):

(一)管道同系统管网碰接;

(二)热力管道及其它热力设施清洗、打压;

(三)自建的热源和室外管网的设计、安装;

(四)室内采暖系统调试;

(五)热力设施进行检修和改造;

(六)委托对其热力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可为自建热源的用户提供熟练的司炉工、水处理工及化验工。也可为用户联系培训司炉工、水处理工和水质、煤质化验工等。

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热力总公司依法管理热力设施和供热产品,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供热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违者将按《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如因停水、停电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热现象时,热力总公司应当按停热时间原价退款给用户。如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停热的,热力总公司应当按停热时间双倍价格退款给用户。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视为窃热:

(一)私自接入热网的;

(二)私自增加散热器的;

(三)利用供热管网水转做其它用处的;

(四)把供热管网蒸汽转做其它用处的;

(五)私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的;

(六)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的。对上述行为之一者,除予以

1000—5000元罚款外,还要交纳全额热费和造成的损失费。对不交纳罚款者,热力总公司应停止供热。

第三十七条

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人人有责。对损坏热力设施及违章行为的,应给予处罚(损坏热力设施的赔偿标准见附表三)。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窃热、损坏供热设施及违章行为的有功者,由热力总公司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妨碍或阻止、殴打、侮辱、威胁供热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热力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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