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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工作,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江苏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管理工作。
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经投入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五年。
新建、改建和扩建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前应通过并网安评自评价,并在通过自评价后6个月内通过并网安评。
第四条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江苏电监办可以提前安排对相关机组或者设备进行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 发电企业机组(包括风电机组)并网安评以机组为评价单元。发电厂或风电场为评价单位;新建风电机组以核准项目为评价单位。同一评价单位需要评价的机组应同时进行评价。
第六条 并网安评的原则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江苏电监办负责监督、指导江苏省内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执行并网安评的条件及评价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参与江苏省并网安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资质,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制定江苏省并网安评专家管理办法,并对并网安评专家进行审核。
(六)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评、并网安评不合格、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发电企业职责
(一)按照并网安评的条件及评价规范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之达到并网安评的要求。
(二)按照规定及时向江苏电监办提交并网安评自评价报告和安评申请。
(三)从江苏电监办公布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明确本企业负责并网安评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为专家查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江苏电监办。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职责
(一)参加江苏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对调度范围内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厂或者机组,及时向江苏电监办报告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四)执行江苏电监办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第十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
(二)选聘符合《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并网安评业务接受江苏电监办的指导和监管。
(五)对现场查评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江苏电监办督促发电企业进行整改。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发电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相关费用,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
第三章 并网安评内容
第十一条 并网安评以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情况为评价重点,并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两部分。
第十二条 “必备项目”是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最基本要求,主要包含对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技术和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评价项目”是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应当满足的安全要求,主要用于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及直接相关的设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影响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危险因素的严重程度。
第四章 并网安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程序
(一)发电企业自评价。发电企业在做好“自查、自评、整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江苏电监办提出开展并网安评的申请;
(二)并网安评现场查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全面现场查评,编制评价报告;
(三)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江苏电监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江苏电监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给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和整改要求。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自评价
(一)运行机组发电企业应按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江苏电监办提交《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和并网安评自评价报告。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企业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结束后完成自评价工作并提交申请,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完成并网安评自评价并提交申请。
(二)江苏电监办接到发电企业并网安评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三)发电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双方确定并网安评具体 相关事宜,并签订服务合同。中介机构应将服务合同报江苏电监办备案。
(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企业现场情况,与企业协商现 场查评工作计划,组织成立并网安评专家组,将现场查评工作计划、方案、专家组名单等资料报江苏电监办审核。
(五)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发电机组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确定现场查评时间和专家组人员的专业配备。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4~7个工作日,专家组人员应不少于6人,并设立专家组长一名。
(六)并网安评专家组长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10年及以上电力行业工作经历,具备较高的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
(七)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评前将江苏电监办审核确认的现场查评工作计划、方案和并网安评专家组名单送达被评价发电企业。
第十六条 并网安评现场查评
(一)召开现场并网安评启动会议。
(二)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查评。
(三)各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评价意见和建议,查评人员对查评的内容签字确认。
(四)召开现场并网安评总结会议,通报查评意见。第十七条 现场并网安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并网安评报告,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表》和并网安评报告报送江苏电监办。
第十八条 并网安评报告评审
(一)江苏电监办在收到并网安评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
(二)评审专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并网安评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江苏电监办根据并网安评报告及评审意见,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及时将查评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江苏电监办。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并网安评的发电机组,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评审意见要求认真整改,江苏电监办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合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凡未满足“必备项目”或未达到“评价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为并网安评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必备项目”应逐项进行对照评价,任一条不满足要求即为“必备项目”不满足要求,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发电机组满足“必备项目”的要求,同时“评分项目”总得分率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方可为并网安评合格。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投入运行10年内的发电机组:“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85 %;
(二)投入运行10年至20年内的发电机组:“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80%。
(三)投入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机组 :“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75 %。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机组并网安评,江苏电监办将予以通报,并限期完成并网安评。逾期不完成的,将通知电力调度机构,限制该企业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未通过并网安评评审的发电机组,经首次整改复查后,发电机组若仍然不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江苏电监办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通知电力调度机构令其机组退出并网运行。对于经过两次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江苏电监办将予以通报,并通知电力调度机构,严禁其机组并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不执行江苏电监办对并网安评发电机组的处理意见并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的,江苏电监办将依法追究调度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和《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江苏电监办将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在江苏省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评活动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江苏电监办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