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四十一期)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法律风险提示”。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第四十一期
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依法促进就业 享受优惠政策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要求实施有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诸如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实行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配合促进就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国家也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些积极的优惠政策。如何依法履行促进就业义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是每一家用人单位必须引起重视的事情。
一、依法促进就业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对于违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当前,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等。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四)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全部从业人员×1.5%-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六)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七)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八)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一)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这里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这里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的税收法规,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如下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其他有关规定
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注:本信息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李斌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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