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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案例,搞反思,加强检疫环节瘦肉精监管
(供全市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学习)
案例一:郭光祖一人执法,被判玩忽职守罪
郭光祖,男,46岁,河南孟津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第二分所(平乐)所长和检疫员。
2009年7月24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光祖犯玩忽职守罪,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郭光祖自2000年7月至案发担任孟津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第二分所(平乐)所长,同时作为动物检疫员负责对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2009年3月22日上午,郭光祖在对偃师生猪经纪人周根广(未抓获)外调广州的一车生猪在连霍高速张盘路口进行检疫时,在询问周根广得知该车生猪是偃师生猪的情况下,一人执法,检疫疏忽,给周根广的生猪出具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使得周根广的该车生猪得以上路。周根广的该车生猪到广州以后被查出含有瘦肉精,后该车149头生猪(中途死亡2头)被全部无害化处理。该事件先后被网络及新闻媒体报道,给孟津县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够认罪,其所在单位已给予行政处分,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出具证明的这批生猪已被广州做无害化处理,没有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其所在单位鉴于其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请求本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郭光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二:孟州:为含“精”猪盖上“合格章” 5公务员获刑 董喜元,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动物防疫中心站站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站检疫员李正福、刘盼和防疫员田伟斌、冯腾飞编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违规为12150头生猪开具检疫合格手续145份,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
2011年09月,孟州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喜元、刘盼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和4年,判处被告人李正福、冯腾飞、田伟斌有期徒刑4年、3年零6个月和3年。
案例三:检测“瘦肉精”走形式,5检疫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李贵岐、高志昂、张志鹏、赵建明、王阳,分别为获嘉县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亢村中心站工作人员和获嘉县农牧局动物检疫员。
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时,李贵岐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指使、帮助养殖户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高志昂、张志鹏对本辖区内出县境的生猪违反规定,不检查养殖档案,甚至在未对生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的情况下,即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获嘉县法院依法分别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李贵岐、高志昂、张志鹏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赵建明、王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案例四:平湖检疫员徇私舞弊 “瘦肉精”猪进了上海被判徒刑八个月 兽医店老板张某1982年出生,3年前,他是平湖市某街道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员,从事动物防疫检验工作。早在2001年,还在上学的张某就凭借着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中级动物检疫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2011年09月21日他站在嘉兴南湖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受审,被指控的是一个非常少见的罪名: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008年1月15日下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对上海市农产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进行了例行检查,结果查出:9057摊位抽检的猪肉中检出浓度为12.70的“瘦肉精”、9033摊位抽检的猪肉中检出浓度分别为13.48和11.64的“瘦肉精”。这两个摊位的摊主分别是陈某和郭某,药监局对他们作出了行政处罚。
“瘦肉精”猪肉被查出后,有关部门开始顺藤摸瓜查找源头。结果发现,抽检出“瘦肉精”超标的猪肉来自嘉兴市南湖区中法肉类屠宰场,生猪则来自嘉兴南湖区新丰镇杨庄村个体养猪户朱某的养猪场。朱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一种“瘦肉精”代用品,还以为不会被检测出来。此后,朱某因使用“瘦肉精”被处罚款5万元。
这批“瘦肉精”猪肉的源头和销售终端都被处理了,还有值得追究的一环就是生猪检疫环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每一批生猪在进入屠宰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检疫合格的才能进行屠宰。
那么,这批涉案生猪为何能拿到检疫合格证? 给这批生猪开检疫合格证的,就是平湖市曹桥街道畜牧兽医站原检疫员张某。张某在法庭上回忆他偷懒没检验。2008年1月14日,嘉兴南湖区新丰镇的冯某打电话给他,称自己在曹桥街道抓了一批猪,比较急,让他帮忙开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张某于是让冯某去办公室去找他。“后来,冯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因为当时时间比较晚,我偷懒就不想去农户家检验了,他也比较急,也不希望我去检验。我就按照他说的猪的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等内容开了一份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一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就这样,张某在没有上门进行现场检疫的情况下,为冯某所说的145头生猪(实际为144头)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当场收取了每头猪2元的检疫费。按照规定,他可以从中获得每头猪2角的奖金,也就是29元的提成。
然而,这批生猪实际并不在张某的管辖范围内,而是来自南湖区新丰镇某养殖户,是为了省掉每头猪5块钱的排污费才辗转到他这里来开证明的。更让张某没想到的是,这一批猪竟然在经屠宰运往上海市场销售时被检出“瘦肉精”。很快,检疫机构就查出了这些合格证明的开具者是张某。检察机关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就这样,144头“瘦肉精”生猪未经检疫就凭着检疫合格证明,堂而皇之地进了嘉兴南湖的一个屠宰场,而后到了上海的肉摊上。
张某曾交代“我们开检验检疫证明收取的检疫费,是跟我们的工资奖金挂钩的,多开多得。”张某站在被告人席上懊悔万分“为了这么点小利,出了这么大的事„„”
张某说,检疫员早已从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了已盖好检疫专用章的空白检疫合格证明。因此,开证明的环节完全由检疫员自己掌控。
2011年10月12日,南湖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检疫人员,违反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罪名成立。鉴于他在法庭上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五:违规出瘦肉精检测证明,3检疫人员获刑
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07月2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里也带出了3名检疫人员玩忽职守的问题。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最终,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六:检测瘦肉精不力,检疫员获刑一年
2011年7月15日,河南省息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因检测“瘦肉精”不力)判处息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张文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5月2日上午,该县在为农民李某收购的一批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时,没有履行“瘦肉精”检验职责,只简单看了李某提供的2张生猪尿样呈阴性的检测卡,自己没有按规定对生猪进行抽样检测,就向其开具了生猪尿检阴性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这批生猪放行外调。原来,李某因担心收购的生猪含有“瘦肉精”,在之前用两张检测卡随意进行了抽检。当天夜晚20时许,这批生猪途经固始县防疫站时,其中3头的尿检呈阳性,即为“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项目)检验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检测一头生猪的“瘦肉精”尿样应使用3种检测卡。5月4日,该县检察院对张文彬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经河南省政府领导批示后,省市有关部门多次到息县对此事进行督导检查。
该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彬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不履行生猪检疫职责,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向市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七:不检测瘦肉精,检疫员获刑
2011年11月17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审理一起检疫人员未按规定对经过该检查站的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即予以放行的案件,以玩忽职守罪分 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
固始县法院查明,被告人许某为河南省黎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员,被告人戴某为该检查站检疫员。
今年3月份,河南省畜牧局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45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省境的生猪立即开展“瘦肉精”抽样检查工作。通知要求,按运载工具所载生猪数量2%比例抽检,每头生猪尿液不少于100ml,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违禁物质;同时建立监督抽查档案,做好抽查记录。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许某、戴某在检查站值班期间,两辆从河南省新蔡县发往江苏省无锡市的分别载有152头和168头生猪的货车从该站经过,两名被告人在没有按规定对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的情况下即将车辆放行,被告人戴某在该站瘦肉精检测登记本上伪造了上述两辆车各抽检3头生猪、瘦肉精检测及莱克多巴胺检测均为阴性的记录。
4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其中一批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样监测时发现,抽样样品中克伦特罗(瘦肉精)检测结果全部为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戴某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其明知必须对出入省境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仍违反规定,对应当检测的生猪不检测,致使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生猪流出省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