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二部函228号 附件1 营业部监管规定_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49: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期货二部函228号 附件1 营业部监管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附件1:

期货营业部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核准设立的期货营业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所在地区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四条 营业部负责人要求

(一)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取得任职资格,并由期货公司在其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期货公司应在做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

(二)营业部负责人应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实地履行职责。营业部负责人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指定一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营业部临时负责人,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营业部临时负责人必须切实实地履职,履职期间应暂停公司的其他管理事务。营业部负责人一年内累计离岗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营业部负责人应专人专职,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四)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轮岗制度。

(五)营业部变更负责人,应当经派出机构批准。期货公司及营业部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六)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职的,应在离职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在未完成变更之前,营业部原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并至变更完成。如营业部原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提前离职,期货公司可临时指定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但代为履行职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营业部负责人离任时,期货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期货公司应对该营业部负责人在任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应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五条 岗位分工

(一)营业部岗位应分工明确,职责合理,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至少包括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等前台业务与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应能满足营业部经营的需要,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前款所列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专岗。

(三)财务岗位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场地要求

(一)营业部应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具有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具有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三)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应经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营业部不得擅自增加或缩减营业场所。第七条 设施要求

(一)营业部应具有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二)营业部通讯线路应能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做到交易线路备份,至少须有2条不同的网络通讯线路。

(三)营业部应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提供正常业务运行超过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应至少配备2条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五)营业部应设有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六)营业部场所应设有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不限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公司网址及投诉、服务电话;营业部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营业部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其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有关期货交易的其他信息。其中,营业部从业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照片、姓名、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内容。营业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公司总部,期货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更新信息公示平台有关内容;营业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七)营业部的设备设施还应满足《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

营业部各项内控制度应由公司总部统一制定,并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对营业部结算、风险管理、资金调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和管理制度;营业部岗位责任及人员管理制度;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应急制度;营业部合同及印章管理制度;营业部档案管理制度;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客户回访制度;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等。第九条 开户及合同管理

(一)营业部应当签发和使用公司连续编号、统一印制的期货合同,营业部合同签署应做到一式三份,公司总部、营业部、客户各执一份。

(二)投资者必须在营业部办公场所现场办理开户手续,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三)营业部开户合同签署人应当有公司的明确授权。

(四)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开户合同签署和合同管理,建立书面的收、发、存及借阅记录,合同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和规范。

(五)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的二级复核制度,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留痕。

(六)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开户完成三个月后,留存与公司总部一致的投资者开户资料,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七)营业部在签署合同时应按照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客户身份核对、客户影像留存、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保证金监控中心账单查询等工作。营业部应在开户前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对客户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审慎评估,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活动。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客户,还应符合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八)营业部必须通过期货公司总部统一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交易结算系统维护客户的开户资料。第十条 统一结算

(一)期货公司应建立统一结算制度,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全部结算工作由公司总部结算部门集中进行。

(二)营业部于每日收市后,对客户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情况等进行核对,对存在差异应向总部进行核实。

(三)营业部应按照合同规定及公司要求向客户送达、要求客户确认结算账单。

第十一条 统一风险控制

(一)期货公司应当健全和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营业部履行部分风控职责的,公司总部应直接管理营业部的风险控制人员。

(二)期货公司总部对客户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强化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

(三)营业部客户的交易指令必须经过期货公司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或者总部风险控制人员的事先风险控制。

(四)营业部不得使用电话、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客户的交易指令传送至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五)期货公司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公司总部应当完善风险控制制度,由总部统一管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臵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尤其是前端保证金收取比例验证参数设臵和出入金管理,营业部不能设臵相关参数,只能辅助总部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六)期货公司应建立统一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制度,统一执行风险控制措施。营业部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七)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由公司总部统一操作设臵客户的手续费参数,营业部不得自行调整。

(八)营业部应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客户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统一资金调拨

(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完善保证金账户的新设、变更和撤销手续。

(二)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三)期货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公司总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营业部的客户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

(四)营业部应当严格履行出入金管理制度,加强出入金管理。营业部客户出金,需经公司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并严格执行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一)期货公司应当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总部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二)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营业部财务管理;营业部应设立独立的账套进行核算,同时满足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需要。

(三)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应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公司总部的,应当留存复印件,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五)营业部对财务用印、财务空白凭证等,要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室柜进行妥善保管;营业部要按照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并进行严格的管理使用登记。

(六)营业部自有资金应当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要加强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工作力度,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公司统一的合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负责合规检查的部门应定期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营业部合规经营的情况,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第十六条 营业部合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负责人履职情况;岗位设臵及从业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设施合规情况;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开户及合同管理情况;四统一执行情况;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技术运行情况等。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将营业部合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检查完成10个工作日内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将所有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在公司总部存档备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及发现的主要问题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职时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应当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将相关情况抄报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要求对其进行纪律惩戒。

第二十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因营业部管理问题采取限期整改、停业、立案稽查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总部从事市场开发、客户开户、现场交易等经营性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下载期货二部函228号 附件1 营业部监管规定word格式文档
下载期货二部函228号 附件1 营业部监管规定.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