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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分配杠杆,有效降低员工税负
摘要:
如何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降低员工个人税负,是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尤其在目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钢铁企业利润普遍处于较低水平的背景之下,如果能通过科学调整薪酬分配方式,从而依法依规降低员工税负,将有效提高员工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本文在认真分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2011年《个税法修正案》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税率区间设臵,税率变化规律,从员工薪酬分配方式方法着手,从多个角度研究和探讨如何合理降低员工税负。关键词:分配杠杆 降低 税负
现有国情条件下,大部分企业员工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其实际收入等于应发工资减去扣除项目,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在应发工资不变的条件下,要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就只能考虑缩小扣除项目的总额。由于员工的三险一金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收入结合省或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交金额,没有调节余地,因此缩小扣除项目总额目标只能最终落脚于降低个人所得税上。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主要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及工资分配模式进行研究,探讨通过分配杠杆的合理设计和科学运用,达到降低员工个人税负,提高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后的变化分析
国务院2011年7月27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对企业员工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个税免征额标准和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调整。
1.1个税免征额标准的调整
新的个税法条例实施后,个税免征额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如果考虑到应在税前扣除的个人三险一金(按四川省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112元测算,其应缴纳的三险一金标准如下:),对企业普通员工
二是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提高个税免征额标准,对各层级收入员工的税负降低都具有类似的收益效果,重点需要分析的是从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后对不同收入区间员工税负可能产生的影响。(新旧税率的具体对比情况详见附表:新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一)取消15%和40%两级税率带来的影响
在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取消了15%和40%两级税率,也就是说新税率标准中的第3级税率直接从10%提高到了20%,第7级税率直接从35%提高到了45%。其中第7级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区间较高,在企业员工中几乎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群体,对研究如何减轻税负意义不大。但第3级税率的调整对部分员工税负将带来较大影响。
例1:以员工全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为例,在不考虑个税免征额标准提高的前提下,其中从4500元开始到5000元区间的500元收入,按旧税率适用标准为15%,应纳税额为75元;按新税率适用标准为20%,应纳税额为100元,这部分收入实际多纳税25元,多纳税比例为33.3%。
(二)新税率标准中20%税率适用区间收窄,而25%税率适用下限前移和适用区间扩大带来的影响
在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20%税率对应的收入区间,从原来的5000元-20000元,调整为4500元-9000元,适用区间范围从15000元缩小到4500元,缩小了10500元,缩小幅度达到233%;而25%税率对应的收入区间,一是对应的收入区间下限从原来的20000元下移到9000元,下移了11000元,下移幅度达到55%;二是对应的收入区间从原来的20000元-40000元调整为9000元-35000元,对应的收入区间范围从20000元放大到26000元,放大幅度达到30%。综上所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在不考虑个税免征额标准提高的前提下,在中等收入区间的税负实际上有所提高。
例2:以员工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为例,其中从9000元开始到20000元区间的11000元收入,按旧税率适用标准为20%,应纳税额为2200元;按新税率适用标准为25%,应纳税额为2750元,这部分收入实际多纳税550元,多纳税比例为25%。
二、合理运用分配杠杆,科学进行薪酬规划,从而实现员工个人税负的有效降低
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后的变化分析,可以发现有效控制税负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对20%和25%两级税率所对应收入区间进行合理调控以及如何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则。
(一)科学规划工资分配方式
从个税规划分析,在员工一定收入水平总额内,全年均衡控制工资发放水平可以使税负控制在较低税率区间。但在实际分配过程中,除正常的基本工资之外,还有部分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项目的单专项奖励,如果不对这部分单专项奖励进行统筹安排和科学执行,必然会导致部分员工的月工资收入呈现波峰与波谷,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税负增加。因此,在单专项奖励的安排和发放上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计划性原则。
在年初制订全年工资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基本绩效分配与专项奖励的比例,并做好相应的分配规划,包括分配范围、分配额度,分配时间等,尽量按照计划安排进行工资发放,避免突发因素影响导致员工月度收入分配不均衡,从而造成税负上升。
2、均衡性原则
在工资计划中,除年终兑现部分以外,一定要充分保证工资发放的均衡性,1、将各类单专项奖励额度在全年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尽量做到每月单专项奖励的水平相对均衡与平稳,控制每月收入在相对较低的税率区间。
2、在单项奖励的执行上,以月度或者年度作为计奖和执行周期,尽量避免以季度为周期发放奖励,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收入波峰。
3、对奖励额度较大的单项奖,可以采取按月计算,将每月应奖励额度余留至年底一次性兑现的方式,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则。
4、对于事先无法进行规划且奖励额度较大的专项奖励,在具体执行中可以采取分月执行的方式,以在减小高税率区间的收入比例。
例3:以某员工全月正常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另有月度单项奖励500元和季度单项奖励3000元为例,在发放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两笔单项奖励均在当月执行,则单项奖3500元应纳税总额为550元;
方案二:将季度单项奖励3000元放在3个月均衡执行,则单项奖3500元应纳税总额为350元(当月150元,后面两个月各100元);
方案三:如果将季度单项奖励3000元放在年底作为一次性奖金执行,则单项奖3500元应纳税总额为140元(当月50元,年底一次性计税90元)。
对比以上三种计税方式,可以发现最高税额与最低税额相比,税负降低额达410元,税负降低比例达74.5%。
(二)对骨干员工实施模拟年薪制
由于骨干员工月度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会超过10%税率对应的收入区间上限,即应纳税所得额在4500元以上收入部分将按20%税率计税。另外由于25%税率对应的收入区间下移,月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部分将按25%税率计税。因此,如果能够对骨干员工的月度收入进行合理调控,则这部分员工将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在薪酬分配的实际管理中,可以对这部分员工采取模拟年薪制,将其每月应发工资按一定比例扣除,作为年度绩效薪金在当年底考核发放。这样处理后扣除的绩效薪金部分可以套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则计税,全年拉通比较,这部分员工所承担的税负将明显下降。
例4:以骨干员工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为例,如果按月发放,则每月应缴税额为1495元,全年缴税总额为17940元。如果按控制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区间的方式进行调整,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将月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20%税率区间,即月发放额为9000元,月扣除1000元作为绩效薪金在年底兑现,则全年绩效薪金12000元作为一次性奖金进行计税,全年缴税总额为15300元(1245元/月×12个月+全年一次性奖金税额360元)。按此方案,比按月发放的方式全年降低税额2640元,税负降低比例为14.7%。
方案二:
将月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10%税率区间,即月发放额为4500元,月扣除5500元作为绩效薪金在年底兑现,则全年绩效薪金66000作为一次性奖金进行计税,全年缴税总额为16785元(345元/月×12个月+全年一次性奖金税额12645元)。按此方案,比按月发放的方式减少税额1155元,减少税负比例为6.4%。
方案三:在方案二基础上,如果在年底执行绩效薪金兑现时进一步综合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临界点因素,将绩效薪金中的54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剩余部分12000元放到当月工资中合并计税,则全年缴税总额为12210元(345元/月×11个月+12月份312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税额5295元),比按月发放的方式减少税额5730元,减少税负比例达31.9%。
三、降低企业员工个人税负的其他方式
1、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的额度
除了运用分配杠杆,通过对收入的合理调控有效降低员工税负外,也存在其他一些降低员工税负的方式。比如:
(一)通过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的方式,免费为员工提供通勤、工作餐、住宿,将上述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员工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未降低的情况下减轻个人税负;
(二)针对部分特殊人群采取通讯费用、误餐费用、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的方式,冲抵其一部分工资薪金,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三)通过旅游、健身、消费(在一定额度内凭相关票据实报实销)的方式臵换部分货币性奖励,同样可以达到减轻个人税负的目的。
总之,个人所得税的避税、节税必须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通过优化管理,采取合法途径实现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最小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