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十不准”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45: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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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十不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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