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类司法局(推荐)_政策咨询类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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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类--司法局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到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

(一)证明遗嘱

每件收费200元;对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收费60元。

(三)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费300元。

2、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费500元。

(四)保管遗产

收费由双方议定。

(五)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5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对财产的清点

1、公民家庭财产

每件收费500元;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2、企业或其它组织财产

每件收费1000元;财产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对财产的清算

每件收费500元。

(三)对财产的评估、估损

每件收费200元。

八、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委托、声明

1、涉及人身权益

每件收费150元。

2、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300元。

(二)信誉担保

每件收费150元。

(三)计划生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协议等批量公证

每件收费30元。

(四)开奖、抽签评奖及其它现场公证

1、涉及社会公益活动

每件收费500元。

2、涉及商业活动

每件收费1000元。

3、其它现场活动

每件收费800元。

(五)招标公证

1、标的额在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500元。

2、标的额在1000001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

3、标的额在5000001元以上的,每件收费3000元。

(六)认领亲子

每件收费300元。

(七)其它

1、不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1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2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收费60元。

(二)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四)代办认证事项

每件收费50元。

(五)代拟公证法律文书

公民:每件收费100元;法人、组织:每件收费200元。

(六)修改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元。

(七)解答法律咨询

1、一般性的,免收。

2、涉及商业性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或按计时收费,每小时收费2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它法律服务事务

(一)查无档案记载

每件收费100元。

(二)上门受理公证事项

每件收费80元。

(三)常年公证服务

收费由双方协商。

(四)公证档案查询

每件收费20元。

(五)外文翻译

每1000字收费8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人在国外申请办理公证的加倍收费。

(六)公证书副本

普通纸:每份10元;专用纸;每份2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50%收取。

十二、其它新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批准后执行。

** 办理公证须知及程序

为规范办证程序,公开办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特制定本须知:

一、申请公证时,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有代理权的证件。

二、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文件或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证明及有关财产所有权证等。

三、公证当事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四、当事人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它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代理人办理。

五、公证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七、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公证当事人认为接待公证员办理公证上有碍公正、公平的,可以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九、对不真实、不合法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可以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对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塔区司法局申请复议。** 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亲自办理并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涉及到夫妻应共同办理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4、涉及不动产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及社区、办事处、派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

5、涉及动产的应提供原始发票及其他所有权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

一、审批部门: 市司法局

二、审批依据: 司法部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的律师。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初审、面试;

3、局初审小组讨论通过,报省司法厅。

五、承诺时限: 15日

** 公证暂行条例

第三章 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

第六条 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七条 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

(一)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

(三)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

(四)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的。

第九条 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

第四章 管 辖

第十条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一条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第十三条 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司法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

第十五条 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章 办理公证的程序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第十七条 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第二十一条 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

公证费收费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公民。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律师和价格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律师服务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公证费;

(三)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

(四)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律师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

委托人事前交纳律师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先由律师事务所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第十三条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对过错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诉讼。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后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律师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三)同时废止。** 申请法律援助递交材料注意事项

一、法律援助申请人应按照以下要求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二、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请先阅读填表说明和注意事项,然后按要求逐项填写。

特别提醒您,填写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和理由,应尽可能叙述详细、清楚。

填写完毕,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写明申请日期。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三、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如受托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被代理人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如:10—18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在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法律援助文书上签字。

四、经济困难状况证明,除写明家庭经济生活的困难状况外,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的具体数字,如,XXX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人民币298元。

五、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的材料,应当提交材料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除外),复印件交法律援助中心留底归档。

** 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简单询问不收费;

2、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1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10—20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声明、启示及其它一般性法律文书,10—2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它诉状、仲裁书等,20—50元/件;

3、遗嘱、赠与及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20—5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20—50元/件;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3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3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部分 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2%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5% 收费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200元/件。

2、涉及财产及经济关系的,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比例执行。

3、代理清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及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复杂、疑难非诉讼法律事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实行协商收费。

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1、为乡镇、村办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0—300元/月;

2、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500元/月;

3、为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民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0—500元/月。

** 主持调解纠纷和办理见证事项的收费标准

一、主持调解纠纷

1、调处非财产纠纷,30—100元/件;

2、涉及财产、经济关系的纠纷,除收取50—100元的手续费外,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1000元以下部分 免收

1001元至1000元部分 2% 10001元至50000元部分 1.5%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1% 100001元以上部分 0.5% 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办理见证事项

1、农村各类承包合同、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10—30元/件;

2、民事、经济合同,20—5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50—200元/件。

**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500元/件。

二、代写诉讼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100—2000元/件;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800—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情收费; 6、未办一审只办二审的案件1000—8000元/件;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应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民事(含商事、经济)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4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400—2000元

1—10万元(含10万元)

5%--4%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4%--3%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3%--2%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2%--1%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5%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五、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仲裁案件

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八、担任法律顾问

顾问费每月1000—8000元,或对涉及的各类案件按照前述标准协商收费。

九、其它

1、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2、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实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小时。

3、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4、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收费标准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5、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6、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7、律师在省外(自治区、直辖市)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到白塔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做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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