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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简称: 南夏墅体总),英文名为
The Sports
Federation of Nanxiashu Town,Wujin district,Changzhou City。(缩写: NXSSF)。
第二条 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是武进区南夏墅群众性的自愿结成的体育团体,由爱好体育的人士组成,是常州市武进区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依法享有和履行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团结全镇体育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关心体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努力发展南夏墅的体育事业,普及体育知识,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促进体育社会化,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为不断提高运动水平,为加快建设体育强镇,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实现祖国统一与增进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按照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在武进区体育局和上级体育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全民健身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的业务范围是:南夏墅
(一)宣传和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贯彻《全民健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二)个人会员:凡为我镇级各体育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已经加入本镇体育总会的企事业单位的理事会成员,承认本章程,均为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可吸收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下设如下办事机构:财务部、组宣部、培训部、裁判部、竞赛部、后勤保障部、会员发展部,各部配合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