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审核标准[定稿]_审核标准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41: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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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审批病残鉴定

病残医学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主讲: 史凤娟

《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儿童部分

(一)非遗传性疾病

(二)遗传性疾病

一、非遗传性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的支气管哮喘

①典型的临床表现:反复发作性咳嗽、喘鸣和呼吸困难,伴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

②辅助检查:胸片、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肺、心功能不全。

2.支气管扩张

①典型的临床表现:咳嗽,脓痰,不规则发热,咯血,贫血,杵状指、趾,营养发育落后,胸廓畸形,肺底固定位置闻及湿啰音,并发肺脓肿、肺气肿。

②辅助检查:胸片、支气管造影、肺功能检查; ③经证实出现肺功能不全及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二)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

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

①典型的临床表现:青紫、缺氧、心衰 等; ②辅助检查:超声心动、胸片、心电图、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

③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

一般来讲,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多采用介入治疗或微创治疗,手术后效果较好,不影响患儿的正常生长发育。

2.感染性心肌炎

①典型的临床表现:有感染史,发热,有心前区不适、心悸、肌痛。心尖部第一心音钝,可有奔马律,心率过速或过缓,或有心律失常,心包摩擦音,心界扩大,血压下降,脉压低;

②辅助检查:胸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实验室血液检查;

③两年以上系统治疗后仍有重度心律失常、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

3.原发性心肌病

①临床上分扩张型、肥厚型、限制型,并合并心衰; ②胸片、心血管造影、超声心动图、心电图等检查。

(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

①辅助检查:B超、CT、MRI检查报告;

②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慢性肾功能障碍:

①各种病因所致,要明确病因,有详细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

②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

3、肾病综合征 ①有典型临床表现:全身可凹性水肿,以颜面、下肢、阴囊为明显,易继发感染,营养不良,毛发枯黄,甲床白横纹,发育迟缓。

②辅助检查:血、尿实验室检查:①大量蛋白尿>3+,24 小时>0.1g/kg 或3g,持续>2 周;②血浆白蛋白<30g/L;③胆固醇>5.7mmol/L;

③两年以上系统治疗史;

④发展成慢性肾衰者(肾功能、肾活检)。

(四)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①典型临床表现:贫血、出血、感染、发热; ②长期周围血象和近期的骨髓象检查; ③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2.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

①典型的临床表现:皮肤粘膜或内脏自发性出血,血小板减少,出血时间延长和血块收缩不良;

②辅助检查:血象,骨髓象,血小板抗体检查,血小板寿命检测。

③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

2、各种白血病

①典型临床表现,明确临床分型;

②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可以申请跨区鉴定

(五)结缔组织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 ①全身性病变:关节、肾、中枢神经系统等组织器官的严重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②实验室检查:抗核抗体(+),有狼疮细胞; ③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六)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

①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 ②智商测定,指数低于55分;

③社会能力重度障碍者(在指定医院测定)。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

①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

②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

③辅助检查证实。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

①典型的症状和体征:脑瘫有肌张力和神经反射异常; ②辅助检查:脑CT或MRI ; ③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 ①症状和体征;

②辅助检查:CT或MRI;

③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 ①有明确的病因;

②两年以上详细病史及系统治疗史;

③发作频繁伴智商低下,智商测定60分以下; ④辅助检查:脑电图(睡眠)、脑CT或MRI。

(七)内分泌疾病

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呆小症); ①典型症状和体征; ②实验室检查; ③已严重影响发育;

④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八)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

①明确病因诊断,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 ②辅助检查:X-ray片或CT报告。

③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或不能手术矫正; 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a.脊柱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者;

b.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合成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致严重畸形不能矫正者;

c.部分肢体残缺或丧失功能者; d.①一手拇指全失;

②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

③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其它两指失去两节以上;

④拇指以外的其它三指以上全失;

e.①足部两足拇指全失;

②一足拇指全失兼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③一足拇指全失兼其他足趾失去四个或四个跖趾关节强直等,造成站立与行走艰难者。

(九)后天性眼、耳疾病

1.盲(含单盲):后天性原因造成;

2.聋:双侧耳聋无残余听力或其 残余听力在80分以上;

语言障碍:中度以上;

北京301医院耳鼻喉科研究所可做耳聋基因筛查;

3.哑者。4.视力障碍:

①外伤或眼疾所致;

②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

③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 ④生活不能自理。

(十)其它疾病 1.孤独症、自闭症;

①交流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②智商测定:55分以下(克氏检查15分)。

2、各种恶性肿瘤 ①典型临床表现; ②各种辅助检查证实。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 ①严重影响功能; ②不能手术矫正治疗; ③治疗效果不佳。

二、遗传性疾病 1.再生育依据: ①遗传方式; ②家系调查; ③能否产前诊断。2.家系调查的重要性:

①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

②隐性遗传疾病:群体基因频率高,血缘关系很远,也会偶合使子女致病;

③家族史血系谱图: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缺指、并指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先天性肌强直、周期性麻痹、多囊肾(成年型)、先天性白内障、鱼鳞病。

2、指导原则:

(1)父母之一患病,再发风险率高(50%)。无可靠产前诊断不宜再生育。

(2)父母正常,家系调查除外家族遗传病史、为基因突变,再发风险率低,可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白化病、半乳糖血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肢带型)、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垂体性侏儒、早老症。

2、指导原则(1)父母外表虽正常,但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高。无可靠产前诊断,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①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

②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

③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粘多糖储积症(Ⅱ型)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

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为基因突变所致,可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先天性眼球震颤。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为基因空变,再发风险率低,可再生育。(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生育男性第二胎。无可靠产前诊断,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少年型糖尿病、重度肌无力、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脑积水。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手术效果好,不宜再生育。

(2)脊柱裂: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

a.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

b.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21-三体综合征

2、指导原则

(1)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2)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

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再生育,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

三、其它

(一)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确定的疾病: ①组织会诊;

②上报初诊意见、全部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 ③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

(二)病残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爱滋病(AIDS)、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恶性肿瘤等,在治疗前不宜再生育。批准再生育指标后,应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部门指导下生育,进行咨询和孕前、孕期检查。

四、两种病残儿多发病的处理原则

(一)、智力低下

1、遗传方式明确的或染色病引起的智力低下,按上述遗传病指导原则处理。

2、遗传方式不明确或病因不明的智力低下,对其进行家系和社会调查,一、二级亲属无类似病史者,方可鉴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癫痫

1、继发性癫痫按非遗传病指导原则处理,原发性癫痫按遗传病指导原则处理。

2、确诊癫痫所致的病残程度,患病儿需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住院(站)观察一个月,一个月至少有典型发作一次以上,脑电图检查有癫痫特异改变,方可鉴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外伤致残

(一)神经系统伤残

①外伤致脑、脊髓损伤; ②病史、症状、体症明确; ③肢体瘫痪;

④神经功能障碍严重,中度以上智力低下; ⑤辅助检查:智商测定、CT等。

(二)运动系统伤残

①外伤致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

②脊髓和肢体残疾,功能严重障碍或完全丧失; ③两年系统治疗无效或不能手术矫正; ④劳动能力丧失者。⑤X-rey、CT报告。

(三)呼吸系统伤残

1、外伤致肺叶切除; ①外伤手术史; ②肺功能不全;

③胸部X线、支气管照影、肺功能检查(无效)。

2、外伤致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 ①严重影响生理功能; ②手术治疗不能矫正。

(四)消化系统伤残

1、外伤致胃切除或肠部分切除: ①消化功能障碍,明显消瘦; ②外伤手术史;

③两年系统治疗后体重低于正常标准的15%。

2、外伤引起肝、脾破裂、脏器综合脐压: ①行修补或切除术后; ②两年系统治疗; ③劳动能力丧失者。

(五)泌尿系统伤残

外伤致肾、膀胱、输尿管破裂或损伤: ①行修补术后;

②一侧肾脏摘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 ③两年系统治疗无效,劳动能力丧失; ④辅助检查:B超、CT报告。

(六)五官伤残 ①外伤; ②双眼失明;

③一眼失明并另一眼视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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