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_水政监察队伍工作职责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40: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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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

[摘要] 连云港市水利局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采用调集县区及直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联合集中执法的方式,解决了一些危害大、影响广的水事违法案件,笔者就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的有关做法和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水政监察 联合执法 连云港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水土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与之伴随着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发态势,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治水管水提出新的要求。连云港市水利局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采用调集县区及直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联合集中执法的方式,重点解决一些危害大、影响广的水事违法案件,并在玉带河、大浦河、新沂河防汛清障和查处大板跳闸管理范围内违章建房等执法活动中实践,成效显著。

一、联合执法应具备的条件

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享有调查权、处罚权、清障权等权力,这些执法权源于《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为水政监察队伍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执法条件。水政监察队伍联合集中执法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水政监察队伍组织条件。包括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水平、整体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规定,以机构健全、人员精干、业务熟练、纪律严明、装备良好、政令畅通作为队伍建设目标。队伍组织网络应健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形成支队、大队、中队联动的三级执法网络。各级队伍按照定编职数配齐水政监察人员并保证定岗到位,为联合执法提供水政监察人员的数量条件。通过多种活动的开展,提高水政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执法实践,积累执法经验,为开展大规模的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2、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条件。由于联合执法需耗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执法成本相对于单一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的成本成倍增长,故不需对每一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都采取联合执法。水事违法事实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联合执法:⑴危害大、影响广的重大水事案件,基层水政监察队伍难以查处。对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或者依据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查处。⑵违法范围广、违法人众多,单一水政监察队伍调查违法事实,处理违法行为,执法力量单薄,缺乏足够的震慑力。此类以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居多。⑶时间紧迫。水政监察工作为防汛清障或者水利工程建设等水利中心工作服务时,单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难以符合时间的客观要求,并且如不对水事违法行为采取及时果断的强制措施,将造成事后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联合执法的组织

为了保证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活动依法、公开、公正、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水政监察队伍对水事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达到惩治一片、教育一方,有效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执法目的,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联合执法组织方案尤为必要。联合执法的组织可分为三个步骤:

1、联合执法的前期准备。⑴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水政监察大队或者市直属管理处的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取证,并分类登记造册,形成图表。⑵支队依据大队上报的调查取证材料,确定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对防汛抗洪造成的影响,作出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或者采取清障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⑶根据水事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范围、违法人数量及工作期限等因素,科学、准确的估算执法难度和主要难点,确定执法现场水政监察人员的需要数量及应准备的机械类型、台数和民工数量。⑷确定执法经费及列支渠道。预先计算出违法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或者防汛指挥部通告的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法定义务,水政监察队伍代为强制执行的经费。我市在几次大规模联合执法活动中,玉带河、大浦河清障、大板跳闸强制执行的执法经费由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新沂河(海口控制工程段)清障的执法经费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2、联合执法的方案组织。⑴根据执法工作量,确定所需水政监察员数量,召集有关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部署每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人员参与人数。⑵查看违法现场,使每一水政监察队伍明确执法范围,现场执法路线、日期、天数、工作任务及水政监察队伍的集结时间。⑶根据水事违法类型,准备不同类型机械或者工具,并在现场执法前一天进驻现场附近。⑷邀请公安人员和违法现场的当地基层组织的人员协助,作好违法当事人说服教育工作及防止执法现场治安案件的发生。

3、联合执法的现场组织。为了保证现场执法的有序、高效、顺利进行,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⑴对现场执法全程予以录像,为执法结束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证据材料。⑵由水政监察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违法当事人及围观群众隔离在执法现场之外,杜绝执法现场发生安全事故。⑶为避免违法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坏或者灭失,应将违法当事人的财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对违法当事人不在执法现场的,应由水政监察人员将财物进行登记,移交当地基层组织在场人员。⑷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执法队伍的后勤保障,保持各执法队伍之间的信息畅通。根据执法现场进展情况,适时调配执法人员,增强队伍间的协同性。

三、联合执法的成效

联合执法与单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效果比较,改变了过去单一队伍执法的各自为战,过于分散的“粗放型”的执法方式,避免了水政监察队伍之间的执法作风、执法标准、执法效率的差异等问题,增强了水政监察队伍内部的凝聚力,震慑了违法人的嚣张气焰,扩大了社会宣传效果,树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威严、公正、高效的执法形象。具体表现在:

1、水政监察队伍内部凝聚力明显增强。⑴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检验各单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便于在执法过程中交流成功实践经验,有利于水政监察队伍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改进,提高水政监察队伍整体执法水平。⑵通过联合执法,可以发现日常执法活动难以觉察的问题,有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⑶通过联合执法,尤其是部分水政监察队伍异地执法,有利于避免不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水政监察队伍执法人员的打击报复,保护水政监察人员人身安全。

2、有效打击了水事违法行为,树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联合执法在较短时间内,以大规模、大范围的方式,采用面广量大的集中打击,彻底震慑水事违法行为人,充分体现水行政主管部门惩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决心和能力,达到了惩治一片、教育一方的执法效果。同时,联合执法通过细致的组织、明确的分工,大量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文明、高效、果敢的执法面貌展示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宣传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威严。

四、建议

1、联合执法带来执法成本的增加,虽然《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苏省〈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水政监察经费列支渠道,但由于各地区域经济存在差别,依靠本级水政监察工作经费全面开展工作已日见窘迫,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经考核后给予经费补贴。

2、联合执法作为新探索的执法方式,存在缺乏联合执法的适用条件、运转机制、执法现场意外事件的处置预案及水政监察队伍之间的协同能力不足等缺陷。建议出台相关水行政措施,使联合执法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同时创造水政监察队伍合作演练的机会,锻炼各队伍之间的协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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