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_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39: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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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宣 传 手 册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的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改善农村和农业发展环境,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推动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切实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党的农村政策,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农村改革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是: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省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哪些范围?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得用地。

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不小于1:1000比例尺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1:5000比例尺调查。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地选取调查方法,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保护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

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哪些工作内容? 答:准备工作; 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核查及验收; 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交和上报;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和表彰。◆权利人申请确权登记应提供哪此资料?

答:土地申请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必须提交下列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乡(镇)人民政府需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各级职责及权利人义务 县级:

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开展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及初检; 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乡(镇)级:

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村级职责:

组织村小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工作;

协助好本村内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组级职责:

参与并出席村民小组之间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和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工作,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协助好本村民小组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负责收集本村民小组各农民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 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农民建房户:

主要义务是积极配合好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界址确认工作。◆ 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

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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