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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思考
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严管重罚,其危害在于:
一是增加基层中队的工作难度。如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地点,一律处以1100元罚款,很难操作。
二是违背服务民生的工作宗旨。大量占道、外走廊堆物与店面装修有关。商店的繁荣与经济发展、民生幸福、就业等息息相关,而且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并不大,不应设定较高的处罚标准。
三是有悖行政法治原则。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就是执法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内心的确信,去确定处罚的数额,体现了针对性、具体化。如果人为地设定硬杠杠,反而使执法陷于僵化。
因此,树立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势在必行,具体做法为:
一是抓大放小。放小:将占道、外走廊堆物、无照等案件变事中审批为事后审查,即赋予基层中队快速处理此类案件的权限,不必再报区局审批。因为装修具有即时性且占道、堆物等事实明确、案情简单,既方便办案,又方便当事人。事后,由区局法规科对案卷进行集中审查,发现错案、不规范案件,直接追究办案人、中队案件审核员、办案中队的责任,并相应扣除案件考核分。抓大:区局法规科集中精力研究大案、要案、新型案,指导、帮助基层中队开拓案源,对法律法规的漏洞、不规范等提出修改建议,探索城管队伍、办案的法制完善之路。
二是服务民生。城管执法局与城管办合并之后,必须转变执政理念,变各自为政为有机联系,变处罚为服务,变审批为便民,发挥“1+1大于2”的作用。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重罚并不会带来社会和谐、民生幸福,像对利用农用车贩卖水果者的重罚措施(一律处1000元罚款)已形同虚设,矛盾依然尖锐。因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降低处罚标准,如占道的最低起罚额由200元降至100元,外走廊堆物由270元降至170元,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地点由1100元降至300元等。
与此同时,增强服务职能,广泛宣传招牌、广告、占道审批等的流程,做到规范、民主、透明,理顺审批体制,杜绝权力寻租、官僚主义现像,使违法者既有地方可以快速、便捷地补办审批,缴纳必要费用,也可以选择接受处罚,节约时间。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说,现行关于城管执法的行政法规过于笼统,如《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往往规定对于某项违法行为处以200至2000元或500至5000元罚款,而没有规定减轻、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从而使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权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弥补法条的粗线条。但是自由裁量权办法只能算是执法部门内部规定,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吸收自由裁量权办法实施以来的有益经验,同时,广泛开展基层调研,对法规进行修订、扩容,使之成为执法办案的指针,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有法规保障,更具科学性、人性化、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