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刘建与武某公证债权执行一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刘建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刘建与武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
执行情况分析
内丘县人民法院 胡志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住内丘县内丘镇胜利路。
被执行人武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厂。
二、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武某从内邱县信用联社贷款50万元,抵押财产为其在内邱县城的一处经营性房地产。由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内邱县信用联社决定行使抵押权,评估、拍卖抵押的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武某便于2008年5月同刘建到内邱县公证处办理了(2008)内证经字第3号借款公证,主要内容是武某以原抵押房产担保向刘建借款51万元用于偿还信用社的贷款本息。公证书签订后,刘建依约向武某及信用社履行了代替武某偿还51万元的义务。但武某并没有按约定偿还刘建的借款。2010年1月,刘建向内邱县公正处申领了(2010)内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据此,刘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某偿还51万元借款本息。
三、和解过程及和解方法
识到,如果简单的裁定不予执行,虽然法院这个案子合理合法的结了,当事人也无话可说,但他们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因为公证书出现了问题,而不予执行,接下来就会出现追究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责任,当事人可能会再次要求公证、申请执行或通过诉讼再申请执行等一系列连锁问题。这无论是社会影响,还是有限的司法资源都是无法容忍的。为此,我院经研究认为应当加大力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及法律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尊重事实,面对现实,诚信处事,达成和解。院长刘月华亲自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多次找双方谈心,经过近半月的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双方冰释前嫌达成谅解。
四、执行结果
2010年5月27日,刘建与武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武某一次性给付刘建26万元,且已全部履行完毕。此案到此圆满执行完毕。县公证处对法院执行给予高度评价,双方当事人也均表示满意。
五、评析
本案如果单纯以办案为办案,以结案为结案,势必会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应当是法院工作永恒不变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