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及其填表说明_税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35: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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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国税档案号码:填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

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

记证的,国、地税机关各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

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填表日期”栏:为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办理换验证)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当日;纳税人网上办理的,为网上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当日。

2.“纳税人识别号”栏:也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定规则赋予纳税人的税务编码。(参加国、地税联合换证的纳税人,有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的,本栏填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

3.“地税计算机代码”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国税档案号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4.“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纳税人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批准成立机关核发执业证书上的“名称”严格对应。5.“批准成立机关”栏:为纳税人依法成立的批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批准成立机关为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它有权机关批准纳税人依法成立的,为相应的批准纳税人成立机关。

6.“组织机构代码”栏: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7.“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核发执业证件上的注册号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的批准文件号。

8.“开业(设立)日期”栏: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或执业证件上的设立日期或批准成立文件上的批准成立日期。

9.“生产经营期限”栏: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期限为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其它有权批准成立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为执业证书上的有效期限;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批准成立文件上注明的有效期限; 10.“证照名称”栏: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其它法人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联合行医执照 社会办医行医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驻外办事机构)

其他批准证件类别

11.“证照号码”栏:为纳税人批准成立证照上的号码。

12.“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13.“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14.“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15.“核算方式”栏: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2)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16.“从业人数”栏:为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数目。

17.“单位性质”划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

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18.“网站地址”栏:若本单位已向互联网管理部门申请了域名作为本单位的网址,填写域名地址;若没有,则不

需填写。

19.“适用会计制度”栏:划分为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四

种类型。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据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和私人合伙企业未建立会计制度的不填写。20.“经营范围”栏:按照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填写,未核准经营范围的按照实际开展的业务范围据实填写。

21.“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22.“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栏: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注册资金填写,未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不填写;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证书上未注明资金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载明的资本金填写;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等无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投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栏按照验资报告上注明的人民币填写;构成投资总额各外币按照实际币种和金额填写(单位为万元)。

23.“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24.“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填写“其他”。

2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26.“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内容”栏: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均须填写。包括:

①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

②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业务:建筑、安装行业;交通运输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代征出租

房屋;金融机构委托发放贷款;

③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业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 ④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业务 ⑤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7.附报资料:按照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提交的资料据实填写。

28.“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分类标准: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其它企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他组织

事业单位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或澳、台资)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港、澳、台银行北京分行 其他外国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承包商)外国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外国银行北京分行 其他外国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自然人

2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内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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