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知识点汇总北京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经法规各种罚款汇总”。
罚款汇总
会计法律制度一般违法行为:个人2000~20000,单位3000~50000
会计法律制度严重违法行为:个人3000~50000,单位5000~10万
(凭证:伪变造会计凭证、虚假会计报告未构成犯罪的:单位5000~10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偷税额1万~10万,或累计三次偷税:
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偷税额在应纳税30%以上+偷税10万以上:3~7年有期徒刑
强令指使他人严重违法(伪变销等):指使者5000~5万
支票:空头/签章不符/密码错误:退票,罚款票面金额的5%,最少1000,赔偿票面金额2%。
票据付款:故意押票拖延的,由央行处以票据金额千分之0.7/天的罚款,直接负责人予以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票据印刷:擅自印制票据的,央行责令整改,处以1万~20万罚款,央行可提请销照。
违反现金收支规定非经营性存款人:1000
经营性存款人:5000~3万
延期交税:税收滞纳金=滞纳税额*滞纳金比率(万分之5)*滞纳天数 延期报税: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2000以下/2000~1万元罚款
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8.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别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9.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
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十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1.一般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②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办法。
(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其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当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档案保管
销户顺序:一般、专用(部分开户核准)、临时(开户核准)—基本(开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