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_金融支持转型升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34: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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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

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2] 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

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

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

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

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

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

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

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新政解读

涉农保险迎来新机遇

6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7月初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金十条”)第八条指出,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并再次重申有关内容,如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等。为此,从今天起,本报推出“金十条”保险新政系列解读3篇。

随着一系列农业保险政策落地,在农业保险的带动下,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渔业保险等涉农险种近年来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等新型险种。由此,涉农保险迎来了新机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农业保险从2007年试点以来,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标的从2007年的5种发展到现在的19种。在发展农业保险的同时,国家正在积极鼓励涉农险种的发展和产品创新,同时也是督促政府将与农民生产息息相关的涉农险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

事实上,农房保险、渔业保险和农机保险在部分地区已进行试点,但未在全国铺开,比如种业保险目前还在研究当中。

《中国保险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2013年1-5月,全国涉农保险共计实现保费收入5.31亿元,支付赔款2.3亿元。其中,农房保险保费收入4.28亿元,支付赔款1.45亿元;农机具保险保费收入0.65亿元,支付赔款0.6亿元;渔船保险保费收入0.38亿元,支付赔款0.23亿元。

庹国柱表示,涉农保险其实是农业保险的自然延伸。随着国内农业发展和生产结构的调整,需要保险业提供相应的创新产品,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这将有助于发挥保险业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方面的积极功能,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没有政策支持 渔业保险难做大

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金融机构要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开展渔业保险仅有少数机构,包括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上海安信保险、中航安盟等,而主要承保机构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主要开展的渔业保险有渔船财产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给《中国保险报》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渔业互助保险共承保渔民929414人(其中海洋作业渔民790676人、内陆作业渔民138738人),渔船69722艘,为渔民群众提供风险保障2040.59亿元,占据了全国渔业保险95%以上的市场份额。同时,共处理理赔案件14213起,其中渔民理赔案件8118起(死亡836人,其中海洋作业渔民761人、内陆作业渔民75人),渔船理赔案件6095起,支付赔款3.8亿元。

不少地方都在尝试渔业保险试点。2008年5月,农业部在各地开展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财政支持下,利用专项资金在全国7个沿海省部分重点渔区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补贴险种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补贴比例为20%,每年补贴资金为1000万元。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试点实施以来,2012年,全国入保渔民和入保渔船数较2007年分别增长85%和83%,带动各级地方财政落实补贴资金近2亿元,渔民入保经济压力有所减轻,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能力大幅提高。

不过,到目前为止,渔业保险仍未被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渔业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且渔业的事故原因以及死鱼价值都比其他农业险种更加难以认定,理赔难度较大,所以大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做。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如果没有政府财政补贴支持,渔业保险很难做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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