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法律中心周报()第27周_技术中心工作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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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外包服务法律支援中心政策周报

(2012)第27周【本周要闻快报】

“工伤险先行支付”少细则 多数劳动者不知新政

前日,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简称义联)发布调研报告显示,89%的未参保劳动者不了解先行支付制度,这和人社部门的宣传不足有直接关系。

义联调研员接通了141个城市人社热线“12333”询问,仅有22.1%的咨询员知道先行支付制度。在“不知道”的城市中,调研员联系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35.8%的科室人员对这一制度表示“不知道”。

义联分析认为,除了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经办机构能力不足外,基层人社部门普遍担心先行支付会造成基金支付风险,并给人以“不参保就能享受待遇”的印象,也担心企业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滥用该项制度。主任黄乐平指出,劳动者如果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就能给不作为的行政部门一定压力,督促新政的落实。【无忧法评】“先行支付制度”的切实落实,可保障工伤职工得到更好的更及时的医疗救助,并可缓解企业即时压力,应得到及时普遍的推广和落实。

广州升社保缴费基数 居民每月最低交876元社保

本月1日起,广州进入新的社保年度,参保人应该交的社保费用将相应提高。如果各项保险都以下限(最少)缴费的话,2012年广州本地户籍的在职职工每月至少需要交875.96元给社保基金,其中员工自己需交251.1元。外地户口打工者每月交645.93元给社保基金,其中自己工资中出193.64元。

根据调整规则,从2012年7月1日起,广州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即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及时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缴费人则要注意在每月15日前及时存够当月应扣费的社保费额

【无忧法评】因上年度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增加,社会保险各项缴费基数同步上调,由此或将影响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最低缴费年限25年”惹争议

5月4日,深圳法制办公布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后,其中颇具争议的条款,引起了长达2个月之久的讨论。

深圳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办法》建议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从本市缴费10年、累计缴费15年起步,5年后过渡到本市缴费15年,累计缴费25年。这综合考虑了我市的缴费水平、待遇水平、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记者了解到,深圳现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一半多从养老金为退休人员划拨医疗保险缴费形成,历年共计划入35亿元,取消从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后,医保基金将发生较大变化。从2009年起,全市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已出现年度上亿元赤字。

【无忧法评】养老连续缴费年限的延长,或将对延迟退休年龄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因“封顶线”在连续3个月中断缴费后将重新起算,此也将引起员工对社保缴费的重视和积极保护,此也提示单位应更注意社保缴费基数和员工实际每月所得的统一。

【本周案例分享】

单位应付工资不能折抵职工借款

案情简介

贾某于2006年8月应聘到济南某牧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6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31日,贾某以牧业公司解除了其总经理职务为由离开牧业公司。贾某工作期间,曾分多次向牧业公司借款共计24100元。牧业公司应支付贾某2011年1月至5月份的工资25523元,却以折抵借款为由至今未付。2011年10月19日,贾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牧业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5月份的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贾某的申诉请求。牧业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2006年8月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牧业公司与贾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011年1月至5月,贾某为牧业公司提供了劳动,牧业公司应按规定支付贾某工资共计25523元。牧业公司主张贾某从该公司的借款24100元应折抵工资,对此贾某表示不同意。贾某从公司的借

款与牧业公司应支付给贾某的工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于借款,牧业公司可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案例中,某些企业将此简单化的看做一般钱债纠纷,认为用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数额,抵偿员工对公司的欠款,只要数额一致那么就应该是合理合法的。部分企业的简单理解实际上忽略了数额背后所存在的两种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并不能直接相互抵销。案例中,公司方以民事法律关系赋予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的权利,直接抵消了自身因劳动法律关系规定的工资支付义务,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也就贾某与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作出了另案处理的说明。

另外,虽然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直接相互抵销,但可以转换的形式操作。就上述案例来说,若公司与贾某就借款归还事宜协商大达成了一致意见,贾某书面同意公司以其所得工资抵扣借款的,则公司的不予支付工资的行为可视为合理的行为。因员工对于自己的工资报酬有自主自配的权利,员工同意以自己的工资报酬归还公司借款的,则虽未实际发生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再将工资支付给公司用以归还借款的过程,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员工的书面同意行为导致了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工资报酬概念转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归还款项概念,此转换经员工书面确认而有效,公司的未予实际发放工资报酬的行为也因此可视为合理行为。

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服务团队

法律支援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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